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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谐司法理念指导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9-03-31 15:17:53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常年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通过审理中的一件件案件的调解结案,使我对案件的调解工作有着更深切的感受和体会。

    其中,有这样一起案件让我记忆犹新。那是原告张某所诉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的丈夫受雇来到被告郝某与黄某承包的被告某建设公司的一房屋建筑工地打工。原告的丈夫等四人负责一部分楼房的部分外粉工程。原告的丈夫为了减少费用,从老家将妻子即原告张某及未成年的儿子叫到工地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在工地所施工的一栋楼的五楼龙门架推灰车时,不慎从上面摔下来,因伤势严重,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腰椎骨折合并截瘫,原告因此很可能造成终身残疾。因原告与三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30余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农民工维权案件,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我就让书记员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被告应诉后,称原告不是其雇佣的人员,而是由原告丈夫自行雇佣的小工,被告不可能赔偿原告所诉的30万余元的损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原告的丈夫称原告尚在医院治疗,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面临治疗困难。我带着书记员一起来到医院,当时已是十一月份,原告病卧在床,而她的丈夫与儿子每晚休息的地方就是冰凉地面上的一张破旧的布垫子,当事人经济上的拮据超过了我的想象。

    从医院回来之后,我的心情难以平静,想到原告尚未出院,尚需继续治疗,如果等到原告出院,再进行相关的鉴定、开庭、判决,是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同时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困难,还要抚育一双未成年的子女,诉讼周期过长,对于原告权益的保护无疑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为了案件的解决,从根本上代解双方的矛盾,我决定先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争取调解结案,让原告尽早得到赔偿款。

    调解的难度远远超过了我的预期,整个过程可谓一波三折。第一次,我将原、被告传唤到庭。被告说:原告摔伤自己也有责任,再说我们也去探望了原告,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索赔数额过高,我们无法接受。之后被告给出了一个赔偿数额,但原告方认为数额过低,根本不能接受,双方为此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双方都很固执,不肯让步,第一轮的调解工作以失败告终。

    之后,我调整了调解思路,“面对面”的调解方式效果不好,我分别找了原、被告进行调解、做工作。我对被告说:从上次调解中,可以看出你们还是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说明你们的态度是积极的,是有诚意的,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应当予以肯定,但你们给出的数额确实不高,原告不接受,也在情理之中,你们常年承包工程需要有大批的农民工从事具体工作,跟着你们干的农民工也会关注你们是如何处理这次事故的,处理的不好,会寒了其他农民工的心,处理的好,会让更多的农民工放心,对你们今后招聘农民工的信誉也会有积极作用,更多的农民工也会跟着你们这样的老板干,是不是这个道理。经过我几次耐心的说服教育,被告的心终于活动了,提出考虑考虑再进行调解。我又找到原告,说:被告的态度总得来说还是愿意赔偿,既然是调解案件,双方都应冷静,争吵不是解决案件的方式,反而更激化矛盾,再者双方都应本着“和为贵”的前提,不能认死理,在赔偿数额上,你方应当适当的让步。原告接受了我的意见。

    几天后,进行第二次调解。这次原、被告双方对立的情绪明显降低了,双方的语气也和缓了许多。开局不错,原告也降低了自己的索赔数额,但被告仍然不接受,称数额还是过高。原告丈夫一时气愤说:经过史法官做工作,我们已经降低了数额,原告落下残废,将来终身需要人伺候,这个数额如果你们不接受,就让法院随便判。被告也说:法院判就判,谁怕谁,史法官不用再调解了,等着开庭判决。这次调解又是一个不欢而散。

    经过几次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后,调解工作一时无法进展,一度缓和的双方,又陷入了僵局。我也想干脆按正常的程序鉴定、开庭、一判了之。可又转念一想,如果我现在停止,之前的努力算是白费了,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原告的实际困难摆在眼前,每天都要面临医疗费用的产生,能早一天解决案件,原告就早一天得到赔偿款,原告的痛苦可以早一天减轻一些。静下心来,我又仔细梳理了案件,认为还是应该再背靠背的进行调解。于是,我又等待一段时间,在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情绪稳定稳定后,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调解。经过再一番协调,双方终于接受了一个调解数额,除了被告先前支付的部分医疗费外,由被告再一次性赔偿原告20余万元。

    当我通知双方签调解协议、当场付款时,被告提出不带现金,让原告办一个银行存折,被告在协议达成后,将款项打入原告账户,原告也同意了。可谁知,就在要签协议的当天,原告丈夫非常坚持的说:要求被告必须支付现金。被告一听就不乐意了,说时间那么紧,根本准备不齐20余万元现金,改天再说。我想了又想,如果改期,双方当事人可能又会发生变化。于是,我又开始给被告做工作,终于说服了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现金。等到原告方将20余万元现金一张张清点验过后,天已经黑透了。

    一起艰难的调解工作到此才算结束。

    通过这起案件的调解,我更多的体会到调解的不易与艰辛,这不仅需要法官高度的责任心,耐心、热情,还需要法官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同时还应把握调解时机、调解形式,调解方案的设计,注重调解中与当事人的交流,要将法律与伦理结合起来,正确引导当事人,真正地做到调处纠纷,案结事了,确保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同时,我也深深地体会到,在当前的审判工作中,必须充分贯彻落实和谐司法的理念,追求最佳社会效果。调解作为是调处矛盾、化解纷争、解除社会隐患、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如果认识不到其丰富底蕴,就进入不了调解的最高境界,就很可能只有形式上的“调”,而无实际上的“解”,就实现不了我们强调的调解的初衷。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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