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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思维

——读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有感

  发布时间:2009-03-31 15:09:31


    一位同行曾告诉我,做一名法官不能不读梁慧星教授的《裁判的方法》。五月份从一位同事那里借到这本书,但整日缠磨在日常琐事之中,总没能坐下来静静地读一读。前几日,繁忙的事务稍告一段落,翻开放于案头多日的《裁判的方法》一书,梁教授精辟的论述深深吸引了我,他用浅显平易的口语和丰富生动的案例,将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大学问、大道理娓娓道来,就如身处课堂面聆他的授道。用了三个晚上,我读完了这本书,掩卷深思,真觉得余意深远,回味无穷。

    法官的职责是依据法律裁决各类纠纷,但法律的本性(语言文字的多义性和模糊性)以及社会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对法律条文本身的意义会产生分歧,这就需要法官本着良知和内心确信对法律作出解释,从而作出裁决。作为一名法官,从事了十几年的审判工作,可细想起来自己对于裁判的方法从没有认真地思考过,书中所讲的裁判方法有些也在实践中运用,但都是依据经验法则,并没有认识到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也是一门学问,是有规律可以遵循的。正是因为对法律解释方法缺少了解和掌握,以致于缺少科学缜密的法律思维方法,仅凭经验、凭感觉办案,使裁判缺少了重要的技术性保障,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在处理某一案件时不同法官会对同一证据,同一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的认定,同一法律事实所适用的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大相径庭,进而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判结论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对于这种情况,法律界持的是宽容的态度,认为属于法官的认识差异,是允许的。可是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司法的不统一,也就意味着法律的不公平、司法的不严肃,这已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不满和误解,严重危害了司法的权威和法治的尊严,作为法官的我们也因此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应该说,思维是职业技能中的决定性因素,法官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思维判断方式的特殊性和专门性,法官思维判断方式的成熟与理性化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只有确保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规范性,才能防止裁决的任意性和随意性,才能维护司法的统一,这需要长期的累积和专门化的职业思维方式的训练。《裁判的方法》一书讲的就是裁判的方法,就是教法官如何办案、如何思考,它按照法官裁判案件的思维过程,从理论上、规律上、具体方法上,对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做的两种工作即如何认定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重点阐述,为我们有意识地掌握解释方法、提高法律解释的能力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和借鉴,值得认真研读。

    《裁判的方法》首先讲到了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法官对事实不是凭空进行认定,而是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案件的事实,认定事实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复杂的判断证据的过程。对证据的判断属于法官的思维活动,可分为四步,一是合法性判断,即对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进行判断;二是真实性判断,即剔除不真实的证据,保留真实的证据;三是判断证据的内容和意义;四是证据证明力的判断。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认定事实。

    第二就是如何处理法律问题,也就是梁慧星教授所讲的“找法”,即从现行法上找到一个法律条文,用来裁判当前的案件。一般来说,“找法”的结果有三种:

    第一种结果是找到了直接针对本案情况的法律条文,但法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它总是规定具有共性的一类情况,而对于待裁判的案件来说,却是一个个案,还需要确定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内容,明确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就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使其适用于个案。梁慧星教授在《裁判的方法》一书中结合实例,总结了四个类型十种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其中又可分为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七种解释方法)、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

    第二种结果是没有在现行法律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出现了法律漏洞。《裁判的方法》一书提供了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包括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比较法方法、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直接创设法律规则等,以帮助法官裁判案件。

    第三种结果是找到了法律规则,但是其法律规定不具体,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明确,包含了不确定的概念。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本案的事实,对法律规定中的不确定概念加以确定,这种方法叫做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最后讲到了实质判断和利益衡量的问题。实质判断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比较衡量,作出本案中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到保护的基本判断。实质判断是一个以利益衡量和确定价值取向为中心的思维过程。裁判是一种利益衡量,是在互相冲突的法律价值乃至其它社会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法官在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之前,心中已经有了依据人情事理作出的实质判断。在作出实质判断哪一方应当受保护之后,再去寻找法律依据,如果找不到法律依据,就应当检讨实质判断是否正确。其实实质判断不仅是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形成的初步判断,更是法官适用法律后检验结果是否正确的重要根据,在裁判结果与实质判断的结论不一致时,要重新考虑适用的法律是否恰当,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是否合适,对立法的目的和精神的理解是否正确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适用的法律和裁判的结果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梁慧星教授在书中讲到:“法律问题说穿了是一个解释问题”。对于法官来说,倘能自发的、自觉地关注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认识正确的思维规律,自觉训练、培养法律解释的思维方法,在实践中自觉地遵循这些规律、运用这些方法,就能够克服困难,达到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公正裁判这一最终目的。我想,这也是通向正确裁判的路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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