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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动诠释法官的公正和无私

——郑州中院民四庭工作侧记

  发布时间:2009-03-31 09:42:15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日常的诉讼案件多为借贷、债务、保险等纠纷,对于此类案件,利益争议大、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对立性强,如果法官简单的下判决,就可能会对当事人以后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在审理案件中,一方面努力寻求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坚持以不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为前提,尝试着探索出另一条可行之路。为了挖出该院促进社会和谐的奥秘,记者近日走进了郑州中院民四庭。

    “你们是人民的好法官,从你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河南法官的公正与无私”。2008年10月7日,山东省枣庄市村民孙晋法给郑州中院寄来感谢信,感谢民四庭审判员宁宇及合议庭成员。孙晋法之所以送锦旗,是因为宁宇及合议庭成员处处为当事人着想,在短短15日内就审结了他的案子。

    事情要从2007年1月7日说起,山东人陈晋法与巩义市某厂家因工程款引起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厂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孙晋法价款2.6万元、违约金4600元,共计3.06万元。

    厂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郑州中院,并反诉孙晋法安装的工程不合格,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孙晋法赔偿。

    审理后,郑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为了打消作为一个外省人的种种顾虑和担心,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庭审理后第3天即2007年7月2日,就作出判决,驳回了建筑材料厂的上诉请求,并把判决书邮递给了孙晋法。

                                     杜绝“萝卜快了不洗泥”

    “公正就是公开的公正,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郑州中院民四庭庭长王季满脸凝重地向记者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民四庭加强案件管理,全面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大批民商事案件。公正和效率,是该庭始终不渝的工作主题,又好又快是该庭不懈努力的工作目标。

    从去年年初开始,该院民四庭针对过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专门研究制定了《民四庭案件管理办法》,该办法从案件的接收、开庭时间安排、庭审操作规程、合议时间、送达期限等46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抓好该办法的落实,郑州中院民四庭实行了周一定期汇报案件制度,每一个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进展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让案件审理流程处于全庭人员的公开监督之下,通过汇报工作,也使得庭领导能从宏观上把握全庭案件进展情况,为督促检查提供可靠依据。

    去年,该院民四庭所受理的1094起普通案件,除26件因法定原因不能及时审结外,其余案件都做到了审限内结案,彻底纠正了个别干警过去工作中存在的审限意识不强、效率不高问题,保持了案件审理的良性运转。

    在对案件进行科学化管理的同时,注重狠抓案件质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又好又快上下工夫,实行定期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疑难复杂案件制度,案情特殊的案件,随时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为杜绝“萝卜快了不洗泥”现象发生,民四庭全体干警集中集体智慧,在吃透案情、把握定性上形成合力,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矛盾

    “案件的审理不但要注重法律效果,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注重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矛盾的发生,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民四庭庭长王季表示,这就要求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多站在双方的立场上想问题、做决断,多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寻找双方均能接受的契合点,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来谋求一种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2006年11月3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吴凤梅在办理三轮农用运输车交强险时,向村民侯军杰推荐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种。两天后,侯军杰不慎被所伐树木砸伤身体紧急住进医院,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并已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险期限为由,拒绝向侯军杰赔付。侯军杰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68万元。

    一审法院以侯军杰伤残不在承保期为由驳回了侯军杰的诉讼请求,侯军杰不服提起上诉。侯军杰身体已经伤残,家庭经济条件差,法院已经为其免除诉讼费。类似这样的案例,如果处理不当,当事人可能会走极端,甚至可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问题。如果死般法条,就事办案,审理结果可能会给侯军杰整个家庭带来灾难性后果;但如果不依法办案,保险公司利益就会受到侵害,有悖立法初衷。调解是维护双方利益最好的办法。

    因此,在调解中,该院民四庭法官王宏毅一方面努力寻求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坚持不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王宏毅以真挚的感情,从保险公司公益性质和体现人文关怀的角度,反复做保险公司的工作,最终实现保险公司由不愿为到有所为的思想转变,一次性支付侯军杰意外伤害赔偿款2.1万元,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宣传了企业文化,弘扬了企业精神。

                                         当好“三大员”

    “把群众工作能力作为核心,领导要求我们当好‘三大员’,即定纷止争的裁判员、辩法析理的宣传员、社情民意的调研员。”该院民四庭法官刘超深有感触地说。

    奥运会期间,该院民四庭审理的涉及238名出租车司机经营权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出租车司机可能赴京上访,庭党支部及时开会研究解决办法,首先是主动与出租车代表联系,讲清楚可能造成的政治影响;其次,庭长王季与主管庭长及时与出租车管理处有关负责同志沟通,协调对立双方坐下来谈,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再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调各方面关系和利益。通过一系列扎实工作,最终出租车管理处、银行、出租车司机三方达成和解,该案以出租车司机撤诉而顺利结案,社会效果很好。

    按照最高法院《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该院民四庭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并在延伸上搞探索,努力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中寻求调解工作新途径,他们所总结出的“郑州中院努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互动机制”的经验材料,引起省院张立勇院长的关注,并批示“该做法值得推广”。

    去年9月22日,该院民四庭邀请了获得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的张春菊和金水区“民安调解室”负责人张明安两位同志,为全庭全体干警进行了现场交流。张春菊围绕“情系群众,真诚调解”这一中心,就如何利用村规民约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谈了自身的体会,拓展了干警的视野;张民安同志以创建“民安调解室”解决纠纷的亲身经历,谈做调解工作经验,丰富了干警的调解技巧在实际审判中,每一位审判人员始终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注重把握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调解的各个环节,针对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通过全庭干警共同努力,该庭全年案件调解率达25.56%,较去年增加近5个百分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优秀群体获奖一览表

    2007年,民四庭党支部年度被郑州中院评为“优秀党支部”,被郑州中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2008年,该庭被评为“郑州市优秀党支部”,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2007年度,民四庭庭长王季被评为“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2002年,审判员张鹏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教育培训工作先进个人”,同年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2007年,他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民商审判先进个人”;2008年,被中共河南省政法委员评为“全省执法工作先进个人”;2009年,被中共郑州市政法委员会评为“十佳政法干警”,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河南省优秀法官”。

    审判员刘颖超在近两年分别获得了“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郑州市青年岗位能手”等称号,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奖一次,在郑州市职工技术运动会上,荣获技术竞赛第一名,被授予“郑州市技术状元”称号,并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审判员周国华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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