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践表明,解决“执行难”不能光靠法院单打独斗,必须注重借助外力,综合化解难题。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消解,其原因就在于缺乏执行长效机制。为此,人民法院应当把执行长效机制建设作为化解“执行难”的有效手段,着力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机制,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其中明确要求,将深入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这不仅向全国法院提出了基本要求,也为全国法院化解“执行难”开了一剂良药。
首先,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人民法院要把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作为执行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取得领导机关大力支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涉及群体、信访稳定的案件,主动向领导机关汇报,由党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协助法院执行,妥善予以处理。
其次,完善联动威慑执行措施。由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向税务、工商、海关、金融、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办理贷款、企业登记、车辆、房屋买卖等受到限制,向人民银行建议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以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一项执行长效机制。扎实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对于解决好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认真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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