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湖镇农民赵某因偷村民王某四条鱼,不履行经村委会协商赔偿王某15000元赔偿款的协议,反而向公安机关告王某敲诈勒索,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3月2日,王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赵某履行15000元的赔偿协议。近日,法庭通过多种措施成功调解了这起社会影响很大因偷鱼引发的纠纷案。
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新郑市龙湖镇农民王某刚用捕鱼器捕捉了四条鱼被同时村民赵某出来解手发现,逮了个正着。当天,在村干部主持下,双方就因赵某偷鱼进行协商,因王某声称多次发现鱼溏里的鱼被偷,怀疑是赵某所为,要求赵某赔偿其以前被偷的鱼,赵某也没有否定。最后,双方达成了赵某赔偿王某15000元的赔偿款协议,都在协议书了签了字。第二天,赵某突然向公安机关报案,赵某以王某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双方矛盾由此开始进一步升级,王某遂后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要请求法庭判决赵某履行协议。
新郑法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赵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损失,寸步不让,而被告则以受原告的胁迫,显失公平为由拒付,双方的矛盾进入了白热化。龙湖法庭庭长郭文郭向院党组进行专题汇报,该院党组高度重视,由民事分管民事院长孙书灵参与调解。正在这时,双方当事人通过熟人都找到了同乡的该院纪检书记李西平帮助协调。在开庭的当天,该院的纪检书记李西平早早地来到龙湖法庭,把双方的当事人叫到一起,通过乡里乡亲拉家常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都作出了让步,达成了王某赔偿赵某4600元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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