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名普通的人民法官,面对繁琐的任务,他敬业奉献;面对需要帮助的群众,他热情如火;面对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他凛然正气;因为成绩突出,他去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他就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合议庭审判长王富强。
王富强自1996年参加工作以来,认真履行一名人民法官的职责,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熟练的审判技巧、扎实的法律基础,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办案效率和质量在全院名列前茅,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办案能手”。2005年,他荣立个人三等功,被团省委和河南省高院授予“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称号;2006年,他被评为“郑州市技术标兵”,荣立个人二等功。2007年,他被评为“郑州市平安建设先进个人”“郑州市十佳法官”“河南省优秀法官”。今年初,他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一等功。
对事实负责
郑州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近70%,近1/3的案件在起诉同时就申请有证据保全。及时高效地做好证据保全,既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对查明案件事实及案件的处理有着重大影响,王富强每年办理的证据保全就达20余件,外出办案行程上万公里。
在办理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部分种子经营单位的10件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时,原告起诉时正是玉米品种的销售季节,一旦销售结束,相关侵权证据材料将很难获取。为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王富强历时3天,驱车千余公里,历经郑州、商丘等6个地市,对上述10个案件14家种子经营单位送达应诉手续并进行证据保全,顺利查证到了侵权产品库存实物、数量、进货、销售记录等重要证据,最终有9个案件的被告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主动与权利人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连日奔波,王富强双手及脸上晒得发红脱皮、口内起泡,但考虑到大部分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知识缺乏,对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他每到一处,都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注意事项,详细交代当事人权利义务,争得当事人配合支持。
王富强对事实负责的做法,为案件的处理打下了良好基础。王富强每年审结案件的调解率都达到50%以上,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和谐,更得到了众多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对法律负责
知识产权案件由于自身的特性,要求审判人员不仅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运用自如,还要对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行业、专业技术等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对法律负责才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的纠纷作出正确的判断。
2006年在审理鲁敬诉王基笑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案件所涉及的是著名现代豫剧《朝阳沟》中《朝阳沟好地方》《亲家母对唱》等6个广为流传的经典唱段的音乐唱腔设计的署名权。该案一经受理,就受到了文艺界及众多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戏曲音乐唱腔设计专业性极强,这种类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全国很少见,自己对戏曲唱腔设计又是一个门外汉。
为了更好地把握案情,找出案件审理的突破口,王富强和合议庭人员3次外出集中走访,先后到省豫剧三团、省艺术研究院、省文化厅等单位,调阅了省豫剧三团自1958年以来历次《朝阳沟》演出的说明书和乐谱手稿,走访了杨兰春、梁思晖、许欣、赵毅、王善朴、杨华瑞、朱朝伦、周鸿俊等老一辈艺术家和戏曲评论家,认真听取他们的专业意见,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版本《朝阳沟》的剧作及唱腔唱段选集的区别、对照,最终本着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的原则,详查证据,辩法析理,写出了近万字的判决书,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朝阳沟》一剧音乐设计署名权的诉讼请求。原告服判,未提出上诉。远在沈阳的王基笑更是托人送来了“公正断案、执法如山”的书法作品以表达谢意。该案判决书在2007年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选中获优秀奖,他的另一个关于豫剧《程婴救孤》著作权纠纷的判决书入选全市法院十大精品文书,并在全省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二等奖。
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的特点,王富强在工作中积极探索侵权赔偿额计算方法、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等审判实务,其做法均得到了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可。
为了更好地使知识产权审判为经济发展服务,2007年,王富强在审理汪家岭诉河南、四川两公司专利侵权案件中,果断地作出全省第一例专利诉讼禁令,远赴成都向被告送达裁定并监督执行其预先停止相关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对法律负责,众多复杂疑难案件在王富强手中得到了公正妥善的处理。因为成绩突出,2008年,王富强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
当事人负责
对当事人负责,业务上必须精益求精。近年来网络侵权、植物新品种侵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这对一名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法官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在日常工作中,王富强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批复及司法解释,深入研究有关理论问题,提高断案的理论修养;他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撰写的《关于建立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思考》《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标准适用的几个问题》《植物新品种侵权问题研究》等多篇论文被《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司法》《公民与法》等采用,专题调研并参与撰写了《郑州中院审理涉农知识产权案件司法统计报告》。
2007年3月,王富强主持起草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及时总结郑州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方向。
除本辖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外,郑州中院还负责审理全省范围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布图设计等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案件当事人分布在全省各地。一审案件程序繁多,送达、调查、保全、勘验,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出差是家常便饭。审判任务繁重,裁判文书的拟写都是在家完成。他每年撰写的裁判文书都在20万字以上。
严格依法办案,不为金钱所惑,不为人情所动成为王富强秉持的人生信念。每年的工作中有大量的时间是到外地送达、保全,他始终坚持办案纪律,不让当事人陪同,不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待当事人也是王富强多年来一直坚持的一项原则。
用“忠诚”铸就党的审判事业,用“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用“博学”诠释宪法法律精神,用“廉明”塑造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这就是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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