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5日,和往常一样,郑州市某中学生刘娟(15岁,后经鉴定,刘娟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到其同学陈静家做作业,因时间关系当晚借宿在陈静家,陈静的父亲陈伟趁刘娟熟睡之机将刘娟强奸,同年4月,陈伟又将刘娟带至河南省医学院附近的一旅馆内,与刘娟发生性关系,致刘娟怀孕。2008年初,刘娟产下一名男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陈伟违背妇女意志,趁刘娟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明知刘娟智力发育不正常,仍非法与其发生性行为,因此,无论刘娟是否同意,均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应以强奸罪论处。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伟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婴儿是无辜的、刘娟是无奈的。婴儿本应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可面对慢慢人生路,这名男婴拥有一名智障的母亲已十分不幸,又怎能接受作为强奸犯的父亲?陈伟的犯罪行为不但害了自己,更害了自己的骨肉,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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