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志英诉郑州市房产管理局马小兰上诉一案。
原告马志英与第三人马志强、马小兰系兄妹关系。其父母去世后,2004年第三人到郑州市二七区公证处对父母遗留的财产进行了公证,公证父母遗留的两套房产分别由马小兰、马志强单独继承一套。依据两份公证,郑州市房管局分别为两名第三人颁发了房产证。2008年7月,二七区公证处以马小兰、马志强提供虚假证明,公证书遗漏继承人为由,作出撤销原来两份公证的决定。据此,马志英申请房管局撤销两第三人的房产证,没有答复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两人的房产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公证处为两名第三人作的继承公证书,以及《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和过错。现因被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公证书被原公证机关撤销,故被告为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便丧失了事实依据,已经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撤销。依法判决撤销郑州市房管局为第三人马志强、马小兰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宣判后,马小兰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其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依据即公证书被撤销,但上诉人作为权利人并不知情,且未收到任何撤销决定,该撤销公证的决定因未送达而无法律效力。审判决撤销上诉人房屋所有权,无事实法律依据。
当上诉人在开庭时才得知上诉撤销决定,询问其来源时,被上诉人称为公证处发布的公告,就是按公告送达期限三个月计算,该撤销决定并未生效,在其生效条件不成就时,一审法院就进行审理判决,实属程序严重违法,程序违法安能保证实体公正。
二审开庭围绕郑州市房管局颁发房产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撤销公证的决定书是否生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基于争议双方系亲兄妹的关系,本案将积极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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