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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的婚车之诉

  发布时间:2009-03-23 15:35:01


    新郎段兴(化名)因为拒绝按约定支付婚庆店的婚庆费用,而被婚庆店个体老板张梅(化名)告上了法庭。“段郎”恼了,明明是张老板违约在先,婚礼当天擅自更换了自己的婚车,现在却告自己上法庭。于是段兴对张老板提起了反诉,要求张老板交付自己的结婚光盘,并支付精神损失6000元。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又委屈,故来法院讨说法。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且该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但是,婚礼当天婚庆店擅自将约定的奔驰迎亲花车变更为桑坦钠2000,婚庆店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法院根据违约对段兴造成的影响,酌定400元为宜。

    又查明,双方约定的婚庆服务费用为2300元,段兴已支付500元,仍有1800元未付。

    法院据此判决:段兴支付婚庆店张梅1400元;张梅在接到段兴付款三天内将婚礼光盘交付段兴;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段兴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的400元违约金并无不当,且上诉人段兴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但婚庆店在婚庆服务中实际提供的桑坦钠2000的租赁费为260元,而双方约定的奔驰车的租赁费为600元,该两车的租赁费差价为340元,应当从约定的服务费中扣除。故二审法院判决:段兴支付婚庆店张梅1060元;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其他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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