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黄志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巩义法院助理审判员。
[案情]
一天,小刘骑着新买的摩托车高高兴兴的去和女朋友约会,当他经过一个路口时,只见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将掉落在马路中央的一根方木轧得一下子“跳”了起来,飞跳的方木正好落在小刘摩托车的前轮处。正兴致勃勃骑着摩托车的小刘,被突然飞来的方木吓了一跳,结果,连人带车一下子摔倒在马路上,可就在这时,一辆出租车正从小刘对面疾驶而来,开车的司机周某虽然眼疾手快来了个紧急刹车,可还是因为事情发生的太突然,他驾驶的汽车径直从小刘身上轧了过去。司机周某赶紧下车,把小刘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可是,终因小刘的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事后,经过交警部门调查,压住方木的那辆汽车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小刘、司机周某、以及那辆建筑公司的汽车司机,三方都没有违章行为。可小刘的父母觉得,不管怎样,儿子死亡的悲剧是建筑公司的汽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周某造成的,他们完全应该承担小刘死亡的赔偿责任。可是,两位司机却觉得:他们并没什么过错,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顶多也只是从道义上考虑,给死者家属一些补偿罢了。小刘的家人只好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的司机和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小刘死亡的赔偿责任15万元。
[问题]
小刘死亡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为什么?
[点评]
小刘死亡的损失应该有小刘的家人、周某、轧飞木块的汽车驾驶人三方共同承担。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小刘的死亡是一起意外事件。致使受害人郑某跌倒的直接原因是前方汽车轧飞了马路上的木块,然后落到了其驾驶的行驶中的摩托车前轮上所致,而其死亡原因则是因周某驾驶的出租车所致。周某驾驶出租车在正常行驶中,并没有违规违章,不会预料到突然有人跌落到直行车道内;而轧飞木块的司机也不会料到他驾车轧飞了木块并导致了小刘的跌倒;受害人小刘更不会料到会遭遇飞来横祸,所以对于各方当事人来说都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作为家中的顶梁柱的小刘突然死亡,妻儿老小正是需要他的时候,好端端的说没就没了,心中的痛苦自不必说。如果让小刘的家人全部承担小刘死亡的损失,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因此,对于小刘意外死亡造成的损失,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应由法院依据小刘、周某、轧飞木块的汽车驾驶人三方各自相应承担一定比例,因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轧飞木块的汽车驾驶人下落不明,法官只能酌情判定有小刘和周某分担损失。至于周某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法官应该考虑以下几点:(一)只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二)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案件之中,但是对于因侵害人身权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可适用;(三)基于公平观念来确定责任归担;(四)适用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状况。根据受害人损失发生的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小刘和周某双方的财产状况及社会公平理念,判决周某承担的三分之一,即5万元的补充责任。
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补偿责任的前提是对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过错,承担的是公平责任,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不具有惩罚性,一般补偿数额要低于损失数额。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对受害人的损失有过错,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带有惩罚性,赔偿数额一般等于或高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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