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投保人违反交通规则引发的保险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但因该保单系保险公司职员代为签字确认的,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42 500元。
2008年1月10日,原告王先生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为自己所有的北京现代轻型客车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在内的十余种险别,同时约定了保险期限、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免责范围等内容。为图省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替王先生在投保单上签字,随后王先生就向被告支付各项保险费6198.67元。2008年3月24日14时50分许,王先生驾驶北京现代客车在连霍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疲劳驾驶不慎撞在路边水泥墩上,造成车辆损坏及路损1800元的事故。事发当日,王先生即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派员对王先生车损进行了查勘,但却以该事故系原告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范围为由,迟迟不予理赔,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用。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在合同签订当日即缴纳相关保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按约应当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但因被告所提供的保单中的签名并非原告王先生所写,所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尽到告知义务,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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