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十岁的赵某到朱某店里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赵某随即求朱某别报警,愿意赔偿她一些钱。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10年9月5日上午11点多,赵某骑着电动车来到某建材市场购买“玻璃胶”。赵某走到朱某的店门口时,发现店里没人,看到店内有一张黄色桌子,赵某来到屋里,拉开抽屉一看,有一个腰包、一个钱包,赵某抓住腰包、钱包往怀塞,因为腰包太大,不好塞进去,这时店主朱某洗完菜回来看到赵某正在偷她的钱包:“小偷,你拿我的钱干什么?”赵某赶紧把钱包扔进抽屉里,对朱某说:“谁拿你的钱包了?你查查你的钱,看少没有?”赵某就想跑,被朱某的左右邻居拦住。此时赵某央求朱某,“我给你点补偿,你不要再报警了!”朱某说:“你给我一万块我也不要,我非要报警不可!”
几分钟后,民警赶到,民警把两个钱包打开,钱包内共装现金人民币2879.6元。
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赵某盗窃数额较大,应在该幅度内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