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之下一小庙,母子相争不相让,母称私产归己有,子称文物归国家,子与岳父同携手,誓与母亲见分晓。
母子庙产纠纷奇案彰显法律空白:
相关背景材料
灵山地处豫西山区,属嵩山支脉,位于郑州、平顶山、洛阳三市交界,向东五十里是闻名中外的少林寺,向西五十里是蜚声世界洛阳龙门石窟。优越的地理位置,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加上林深、石奇、峰秀的自然条件,使得灵山十几年来路畅通、庙成片、香客常年不断,特别是每年两次的大庙会,山上山下更是车水马龙,盛况空前。
近年来灵山上相继建成了十几座庙宇,督天宫就是其中的一座。督天宫的庙主原是母子两人。依山而建的督天宫上下三层共有二十四间房子,从远处看酷似一座欧式庙宇。得天独厚的交通条件和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使督天宫的进项逐渐多了起来。面对令人眼红的收益,在建庙初期能和睦相处的母子俩也都有了各自的想法,母子俩在心中都打起了将对方赶走独霸庙宇的算盘。在几番私下较量无果的情况下,暂时败下阵来的七十岁的老母亲张某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要求法院判令“强占”入庙的小儿子赵某搬出庙宇,同时还要求法院将庙宇的所有权确认给自己。
在法庭上张某及张某的家人讲述的事情发生原因和经过
1999年8月,年近六旬的张某得病了,常年为别人治病的张某对自己的病却束手无策,只好求助于医生,谁想看遍了省内的大小医院,病情还是不见好转,后听说本市有一个半仙治病治的比较好,就向半仙求救,半仙却说张某只有上山建庙,才能治好张某的病,张某接受了半仙的建议,回家后就开始在灵山上选址建庙。
为了建庙,张某曾多次上山选址,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场所。1999年12月10日,张某再次上山选址,此时山上已建有5座庙宇,张某为找到理想的地址,就一直在山上寻找。上山的第三天太阳落山的时候,张某走到后山茅草坡一个露天破庙时,突然觉得浑身松软,四肢无力,张某遂认为这就是“神仙”点化的建庙之地,于是就在此处点穴,插上令旗,并下定决心修复此庙。
在山上修建庙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没有粮食,张某就从自己家中拿;没有资金,张某就向在外地做生意的大儿子要,经过几年的努力,2005年2月,张某终于将原有的破庙改扩建成了拥有24间房子的庙宇,定名为“督天宫”。在建庙过程中,张某的二儿子小赵及其岳父王某则经常给张某帮忙,有时帮忙购买物品,有时帮助办理建庙用地的“有关手续”,后据张某讲,由于她自己不识字,大多手续她都是委托王某和小赵去办理的。
庙宇建成后,张某在附近村民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张某则把守庙当成自己的“事业”,同时外地慕名前来求拜的人也多了起来,督天宫也逐渐有了收益,随着收益的增加,家庭内部的矛盾也逐渐凸现出来了,于是双方就为了争夺庙宇的所有权施出各自的招数。
2005年7月,双方的矛盾由暗转明。王某和小赵要求张某搬出庙宇并交出所有房门的钥匙遭到拒绝后,王某和小赵就率领家人将张某的被褥从庙宇中扔出,并强行将张某驱逐出庙,小赵则借机“占据”了该庙宇。身单力薄的张某只好在庙宇旁“安身立命”艰难度日。在此期间,张某曾多次找人调解,但一直没有结果,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张某一纸诉状,将小赵和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从庙宇中迁出,请求将庙宇的所有权确认给原告。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几份证明。她认为最有说服力的是,当地村委及市国营林场均书面同意让张某上山建庙,但每年须向林场交纳1000元现金,向村委缴纳500元现金,作为林地补偿和管理费用。
张某认为庙宇是自己建造的,所有权应当归自己所有,而小赵和王某都是自己雇佣的人员,他们不应享有庙宇的所有权。
小赵和王某的说法
王某和小赵辩称,双方争议的“督天宫”,原建于南宋时期。1958年,镇里建设剧院时,将“督天宫”拆除,建材用以建造剧院。近几年来,随着灵山上的香火逐渐旺盛,香客们纷纷要求修复“督天宫”。王某作为香客中的一员,自愿承担起了修复“督天宫”的责任。于是,王某先向当地村委递交了申请书,请求修复“督天宫”,村委很快就批准了王某的申请。因“督天宫”所占的林地属于市国营林场,王某又与林场签订了建设和委托管理协议书以及护林防火目标管理协议书,市国营林场为王某划出了防火责任区,王某还交纳了500元押金。王某一边完善建庙手续,一边修复“督天宫”。经过几年的努力,一座破庙终于变成了拥有24间房屋的新庙宇。为了便于管理,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还为王某颁发了文物使用许可证,市国营林场又与王某签订了用地协议书。2005年,市文物局将“督天宫”确定为明代市级文物,把“督天宫”的使用权确定给了小赵,并与小赵签订了安全防火责任书。王某和小赵认为,双方争议的“督天宫”是文物,文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王某和小赵只是该文物的使用人和管理人,现在张某起诉主张文物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起诉。
法院的审理情况
为了使母子争庙案有一个比较公正的处理结果,法院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实地调查有关情况。
灵山并不是一座十分险峻的山脉,可当地农民这几年在山上建起的庙宇已达十几座之多。在山上已经建成的庙宇都在想办法扩大规模;没有竣工的庙宇,也正在加紧施工。可以这样说,凡是能搞建筑的地方都已建起了庙宇,即使在很难搞建筑的地方,人们也正在想办法建造庙宇。据当地的百姓讲,有些人为建庙付出了几十年的心血,把建庙作为自己的终生事业;有些人为建庙,携带上了自己的妻儿老小,把庙宇当成了自己的家。
法官还了解到,为争夺“督天宫”的所有权,母子双方曾多次纠集人员,相互之间大打出手;为了化解矛盾,法官曾多次主持调解,但因双方积怨较深,收效甚微。就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想强行撬门入住庙宇,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原告被打伤住院。七十岁的张老太太躺在病床上思想斗争非常激烈,放弃吧,那是自己多年的心血真是舍不得;不放弃吧,和自己的儿子相斗不知何时才是尽头;让公安机关追究儿子的责任吧,那可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呀,张某躺在病床上不是在治病,而是在饱受煎熬,在众亲属的劝说和法官的调解下,张某最终选择了撤回起诉。
从表面上看这个案件是审结了,可事实上它并没有彻底的结束,因为它留下了许多问题值得去思考,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本案凸显出的社会与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香火旺盛的原因。经过了解,我们弄清楚了香火旺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也需要丰富的精神生活,烧香拜佛是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方式。灵山是山中的小家碧玉,又不收门票,因此有许多香客就选择了灵山,山上的香火也就旺盛了起来。
其次是:为什么山上的庙宇建得那么多?主要是建庙者和所谓的管理者都有利可图。据那些懂得行情的人士讲,一座很小的庙宇年收入都在几万元以上,大一点的庙宇的年收入都在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比农民种地和外出打工的收益要大得多,所以当地一些农民乐意上山建庙。那么相关管理机构都充当了什么角色?每建成一座庙,村民委员会要收管理费,文物管理部门要收使用费,林业部门要收毁林费,林场要收占地费和防火费,也就是说一座庙宇除了庙主外至少还有四个婆家。在山上建庙不仅建庙者有利可图,而且相关管理部门也能增加收入,所以百姓愿意上山建庙,管理部门也乐意让百姓在山上建庙。有利益就可能生纠纷,本案就是典型的利益之争案件,为了利益母子可以舍弃亲情,为了利益兄弟可以反目成仇,为了利益他们甚至诉诸暴力。
我们再来看看这种连片无序的开发中所彰显的社会与法律问题。
〈一〉整体杂乱无章,环境被严重破坏。
山上香火旺盛,庙宇建的多,上山的香客游客也多,由于山上的庙宇、道路均是百姓自己建设的,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当然也就更谈不上统一规划合理利用了。随心所欲建起的庙宇,杂乱无章的道路,随便堆积的垃圾,已经使原本由许多年代才能形成的自然景观遭到了严重破坏。我们看到的是山林被严重的踩踏,草地被无度的开发,山体的裸露日益严重,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环境被严重破坏。据业内人士讲建庙占用的是国家的土地,建庙的资金大多来自于香客捐赠,得到收益最多的却是那些庙主们。当然受到损害最大的还是国家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
〈二〉多头管理体制混乱,事实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庙主们讲他们的管理部门有村民委员会、市文物管理部门、市国营林场和市林业管理部门,从表面上看,庙主们是向上述的几个部门都每年定期向上交了有关的费用,好像是几个部门都在行使管理权,可事实上管理部门只是向庙主们乱伸手,它们根本没有行使任何的管理职责。据庙主们讲,上述部门的人员很少上山,个别部门的人一年到头根本就不上山,只要交钱,你就可以建,至于在何处建、如何建、资金从何处来,管理部门根本不管,可以说,你交钱之后,是想咋建就咋建,想建多大就建多大。因管理的不到位,也是造成山上庙宇乱建的重要的原因。
〈三〉建庙程序不规范,相关手续不完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农村允许公民使用的只有两种土地,一种是宅基地,一种是责任田,这两种土地的使用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之后才能获得。在城市中,允许公民个人使用的土地范围则更小,只有国有性质的土地经过严格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才能按照规划建筑住宅,近几年来城市住宅用地的审批就更加的严格了。也就是说,在咱们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公民无论是在农村或者城市取得土地使用权,均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通俗讲有审批才能用地。本案中的庙宇,并不是年代久远的古文物,假如说是年代久远的古文物,没有土地审批手续也可修复,但是灵山上的庙宇,都不是古文物,都兴建于近几年,兴建于土地登记制度完善之后,因此它们不应逸出国家土地法的管理之外。它们确实占用了土地,而且所占据的土地大多都比农村宅基地的面积要大,却没有任何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成的庙宇产权不明确,潜在的纠纷不断。土地性质的不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不合法,建庙所需的资金来源复杂,导致了庙宇的产权很难划清,那些所谓的庙主们为了利益也就经常发生纠纷,同时还有巨大的收益不知所终。
〈五〉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使这类新型的案件的处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为了审理好这起案件,我们查阅了相关的资料,与宗教事务房产有关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只有三种,一是一九八零年七月十六日国务院五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二是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宗教局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三是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而上述的解释和规定,主要涉及的内容是文革以前及文革期间有关宗教财产方面的纠纷处理的规定,对于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出现的新类型的案件,根本没有任何的可操作性。成片的庙宇建了起来,它们却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新建大众宗教活动场所也是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的一部分,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以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是否拥有建庙的权利?建庙需要履行哪些审批手续?建筑庙宇应当向哪些部门申请审批?建庙的资金应当从何处来?庙宇建成后其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庙宇由哪些部门管理,怎样管理?庙宇的收益应当归谁?这些都是急需法律法规规范的内容。﹙注:此案中使用的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