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有困难相互帮助,公司员工宋某因资金周转不足,就向本单位同事陈女士借信用卡使用,陈女士好意将她的信用卡借给他使用一周。然而,宋某从卡上消费16316.03元后一直不还,陈女士一气之下遂将同事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16316.03元欠款以及累计利息、滞纳金共计16848.04元。3月9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陈女士与宋某系同事关系。2008年11月1日,宋某以给公司购买材料周转资金不足为名,向陈女士借信用卡使用,并承诺一周内归还所消费的信用卡金额。宋某借取陈女士的信用卡后,宋某从卡上共消费16316.03元。在信用卡还款期之前和之后陈女士多次向宋某催还,宋某总以种种理由拖延,或者关机不接电话。自2009年2月10日起,宋某无故未到公司上班,并关闭手机。后经了解,宋某已经多次借用其他同事信用卡消费,并拖欠欠款。
陈女士认为,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宋某是以欺骗手段利用别人信用卡套现,并拖欠债务,具有欺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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