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年”活动是张立勇院长继去年大接访活动开展以来推出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根据“调解年”的要求,中牟县人民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力争达到民商事案件调撤率70%的目标。
第一,施行庭前调解制度, 提高法官的调解积极性。庭前调解制度可以树立法官进行民事调解的责任心, 最大限度地提高民事诉讼的调解率, 化解民事纠纷;可以使相当比例的案件在开庭前解决, 减轻法官的工作量, 提高工作效率;可以避免因当事人在庭审中正面交锋而引起情绪的对立乃至矛盾激化。
第二,确立类型化的案件调解方法, 提高诉讼调解的能力。中牟法院在调解方法上进行创新, 制定类型化案件调解规定, 对不同的案件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解, 同时对适合的案件作重点的调解工作, 可以使诉讼调解的优势更加充分地发挥, 迅速妥善地解决纠纷。
第三,建立相关“诉调对接”组织机构,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有些司法解决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该院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调解机制,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协调与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化解矛盾。
第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群众诉累。该院深刻领会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重点针对农村易发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务合作、交通事故等类案件,深入群众调查案情,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巡回审判力度,方便群众诉讼,扩大裁判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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