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先于父母亲过世,儿子的儿子能否继承母亲留下的遗产?2009年3月3日,对于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当事人李梅去世前立有遗嘱,该遗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规则,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金光(儿子的儿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梅遗留的房产由其第三个儿子胡子木一人继承。
原告胡金光诉称,自己的父亲胡子文在家中排行老大,先于祖父、祖母过世。2002年1月,祖母李梅去世,遗产中有一套住房。胡金光认为,自己是祖母法定的代位继承人,而三叔胡子木隐瞒了尚有其他继承人的事实,于2005年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并据此办理了那套房产的过户手续。2006年,胡金光得知此事后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据此撤销了胡子木关于那套房产的房产证。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胡金光接着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对祖母李梅的代位继承权,并对祖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而胡子木则认为,母亲李梅生前立下遗嘱,对财产已进行了处理,自己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胡子木说,母亲李梅晚年体弱多病,由于自己和弟弟胡子武多尽赡养义务。2001年5月7日,母亲李梅立下遗嘱,指定房产由胡子木和胡子武继承,自己是按照母亲的遗嘱继承遗产的。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加之胡金光的四叔胡子武向法院提出要依法参加诉讼。2006年12月23日,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了李梅的次子胡子建、四子胡子武以及胡金光的两个姐弟共同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1年5月7日,李梅立下自书遗嘱:“我的全部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及房产全部由我儿子胡子木、胡子武继承。”李梅还说明胡子建已和她断绝母子关系。法院还查明,2005年胡子木、胡子武去办理公证手续时,胡子武自愿将其所继承遗产转移给胡子木继承。
根据调查结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当事人李梅去世前立有遗嘱,该遗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规则,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金光(儿子的儿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梅遗留的房产由胡子木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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