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 努力开创全市法院工作新局面

  发布时间:2009-03-03 15:29:10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上级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对我们进一步认识把握新时期人民法院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指导思想、工作标准和主要任务,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具有重大意义。联系我市法院实际,关键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澄清思想认识,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方向

我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就要破除对西方司法制度的盲目崇拜,从我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并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先进性。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各级司法机关和干警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国家繁荣富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伟大成就已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对于我国生产力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是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先进的司法制度,是最能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司法制度。

    (二)准确把握中国现实国情。对国情的认识和把握既是思想路线问题,也是政治方向问题。司法制度优劣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来源于本国的法治实践,来源于这个体制对本国国情的适应性。认识中国国情,就要看到我国作为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在国体、政体、经济制度等方面,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区别;就要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整体水平还不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格局日益多样化,社会关系变动较快,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定的任务突出等阶段性特征;就要看到我国主张法治与德治结合,追求“和为贵”、“定分止争”、“息事宁人”,追求社会关系、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和谐的法律文化传统;就要看到我国人民群众希望简化诉讼程序,希望少花钱、尽快打完官司、判决能得到有效执行的真实想法和感受。增强国情意识,正确认识国情、把握国情是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至上”的基本要求。

    (三)正确看待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近年来,一些人借为政治体制、司法制度改革献计献策之名,不断抛出以多党制、三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所谓“宪政改革”方案;有的片面把“两院”、“两官”的“独立”视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片面把寻求“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取向,把某些司法不公现象归因于党的领导的结果,有的甚至质疑共产党领导的法律地位等等,这些观点对审判工作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境内外敌对势力推销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实质上是要把司法制度作为对我西化和分化的突破口,图谋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冲击我国政治制度,削弱我执法根基,抹黑我国家形象,破坏我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企图,坚决防止各种渗透、捣乱、破坏、颠覆活动,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四)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真正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司法制度,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是法院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方向,特别是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怀疑,不能动摇,不能淡化,不能弱化,更不能虚化。我们一定要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思考和谋划法院工作,确保国家司法权牢牢在党领导下正确行使,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司法公正。要主动将工作置于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争取领导和支持。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真正把人大的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落到实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改进司法为民工作,切实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

    司法为民是我党执政为民方针在司法工作上的具体体现。新时期,落实司法为民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把握好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个人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以及维护人身财产安全有了新期待,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群众不仅强调执法严肃性,还要求执法的人性化,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不仅关注司法裁判的公与不公,更关注裁判结果能否实施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制定司法政策、审理执行案件,都要倾听人民群众的要求,关注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感受,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把握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了解、不理解、不关注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我们的工作就会被动,就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就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削弱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希望稳定、希望加大打击力度,我们就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片面从严或片面地主张轻刑化;人民群众希望有错必纠,我们的再审工作就要处理好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不能固守西方奉行的所谓绝对的“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观念,及时依法依程序纠正错案。我们要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这一目标,更需要深刻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同志追求西方法官的工作方式,追求所谓“精英化”,片面强调司法所谓“被动性、间接性”,强调消极、坐堂问案,甚至主张与群众、与社会隔离。在这样的氛围熏陶下,我们少数法官逐步形成了面对群众大权在握、高高在上的感觉,动辄呼喝训斥当事人,对待群众的诉求冷漠、烦躁,面对群众的忧愁疾苦也无动于衷;对群众因个人能力有限而要求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要求不管不问,由此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判决不到位,造成群众对法律失望;有时因自身工作不严谨、不规范、不细致,还抱怨当事人觉悟低,责怪他们不支持、不配合法院工作,不尊重司法权威等。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正确认识。司法工作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专业性的一面,但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群众路线这个根本。我们强调法官职业化、专业化,但不能脱离人民、脱离社会;我们强调严格执法、铁面无私,但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搞神秘化。当前,我们大力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要切实纠正司法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习气和作风,真正体现司法为民。全市法院要教育和引导司法干警眼睛面向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要越来越近,不能越来越远;要用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用群众语言去回答和处理问题,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亲切;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律成为少数有钱人的工具,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场所,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真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切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当前,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全力以赴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好上访群众的实际困难。涉诉信访工作解决得好与坏,事关司法的权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事关党的执政根基。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都将是上级领导、各界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就我市法院来讲,地处省会,案件多,情况复杂,涉诉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省委政法委督导组、省法院以及市委政法委把我市法院列为工作重点。对此,我们全市法院各级领导、全体干警要在思想上有一个清醒地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始终关心、重视涉诉信访工作。要严格落实上级以及中院各项工作要求,加快进度,按期保质办结上级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切实做好上访人的息诉息访工作。对经多次审查,案件确无问题的,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做好上访人的稳控工作。对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要认真分析上访案件成因,汲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全市法院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坚持用和谐理念处理矛盾纠纷,认真履行好维护稳定、保障发展、促进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任务。重点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把握好工作大局与社会主要矛盾。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是由人民法院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是司法工作讲政治、讲政策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法官要学习和把握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了解和把握国内、国际形势以及相关案件对当地改革发展稳定的影响,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贴近大局、服务大局,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要置于大局中思考。一案当前,要认真分析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找准矛盾的冲突点,找准利益的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从有利于大局、有利于和谐、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判案。

    (二)把握好法律精神和立法本意。“案结事不了”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死扣法条、机械办案,其主要表现是简单地就法论法,简单地运用法条去“剪裁”社会关系。我们知道,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个法律条文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都是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关系的确认,都有它特定的内涵。与纷繁复杂、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生活相比,法律是单一、滞后的。而我们所办理的个案,又都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社会环境下,特定人员参与进行的。如果我们的法官不能站在社会的大背景下,了解立法本意,把握法律精神,掌握案件特定的社会关系、人员状况,搞清楚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以自己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去作出正确的裁判,而像“自动售货机”那样,死板、机械地投入事实和法条而输出裁判,那我们的工作就得不到群众的认可,法律也不能真正发挥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职能作用。

    (三)把握好社情民意。社情民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情理。情理、民意是人民群众基于传统文化形成的朴素情感的集中体现。情理、民意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成法,使法为人们所能接受。慎子所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法理基于情理而产生,情理通过法理而升华。法理离不开情理,情理也不能脱离法理。如果法律仅仅只有严酷与冷峻,人们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而只能产生敬畏的距离感和消极的服从意识。我们常说“法不容情”,指的是私情,而不是社情、民情。如果我们办案时,在依法的基础上,更注重顺情理、民意,则会冲淡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群众则更容易接受,法官也才能够树立权威。古人说“法合民情则兴,逆民意则竭”,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新中国司法奠基人之一的谢觉哉同志也曾经明确指出:“司法的人要懂得情理,要懂得不近情之理和不合理之情,然后断案,就是合法”。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张立勇院长在全省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法院存在十种不正之风:一是收取当事人红包,接受当事人吃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不正之风。二是对待上访告状的群众冷漠、生硬、蛮横、粗暴的官衙老爷作风。三是判前不释法、判后不答疑,机械办案、一判了之的不正之风。四是工作马虎敷衍,办案超审限,不顾百姓讼累,只管自己悠闲的官僚主义作风。五是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不做群众工作,不走群众路线,高高在上,凭想当然办案的不正之风。六是判决书论理不清,说法不明,字迹潦草,错字满篇,拿着老百姓生命财产当儿戏的不正之风。七是送达文书、移送案卷动辄一两个月,甚至半年,根本不管当事人的诉讼之急、诉讼之苦的不正之风。八是不尊重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言谈举止失当,着装不整,甚至酒后开庭,在法庭上抽烟、瞌睡、打电话的不正之风。九是滥用警械警具,滥用强制措施,乱鸣警笛,乱用警灯,粗暴野蛮执法的不正之风。十是不读书、不看报、不学习、不思考,乱交友、乱喝酒,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迷恋灯红酒绿,打牌赌博的不正之风。从各界群众反映来看,这十种不正之风在我市法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全市法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教育活动,组织干警深入讨论,自我对照查找剖析,切实整改。

    (一)要解决好少数干警精神状态沉闷消极的问题。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我们有些同志包括少数负责人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高,精神状态沉闷消极,工作敷衍了事,甚至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工作效率低下。我们必须正视这个现实,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法院队伍在思想情绪和精神状态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干警,面对面与干警交流,征求干警意见建议,听取干警心声,教育引导我们的干警克服畏难情绪、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心态,大力弘扬并保持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精神状态。要关心广大干警的工作、学习和身心健康,不断改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工作条件和司法环境,尽力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要积极挖掘工作中好典型、好事迹,大张旗鼓地宣传,增强广大干警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官的职业道德操守是能否守住公平正义底线的重要保障。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利用自己熟知法律的优势,串通一方,钻法律口子,玩弄诉讼技巧,昧着良心将一些案件披上“合法外衣”,实质却偏袒一方,损害弱势群体的实质利益,由此造成许多案件“案结事不了”,群众长期上访。群众认为“你们法院讲的‘法’,并不是老百姓讲的那个‘理’”,并形象地把这种情形称之为“依法缺德主义”。有的群众说:“过去有人利用职权,钻国家政策空子,投机倒把,损害国家利益。现在个别司法人员利用职权,钻法律空子,投机倒‘法’,损害群众利益。”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就是直接摧毁了群众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对此,我们各主管院长、业务庭长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把关职责,引导办案法官树正气,办“良心”案。

    (三)要继续加强廉政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廉政教育时刻都不能放松,要采取各种形式,不间断、多角度开展廉洁教育活动,强化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始终警钟长鸣。要不断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切实抓好诫勉谈话、廉政个人档案等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法官和其他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加大对群众反映违法违纪线索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坚决处理。

    (四)要逐步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和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解决案多人少、裁判不公以及工作质量、效率不高等问题,要求我们不断更新管理观念,积极探索和推动管理机制和手段的创新,深挖内部潜力,激发干部队伍活力。要在今年实施各项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法官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设立法官个人业绩档案,使组织考察有充分依据、个人努力有正确方向、群众评价有明确标准、监督指导有统一尺度,并据此加大奖惩力度,从而真正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要对连续多年群众满意率高、没有办错案、发回重审率低、没有积案、基本没有造成涉诉上访的办案法官,在政治上、精神上、物质上大力表彰奖励,积极推荐、提拔重用。要通过这样的激励机制,增强法官的审判责任,引导法官树立正确司法理念。

    (五)要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基层法院承担着最繁重的工作任务,基层法官处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的最前沿,直接面对广大社会群众,所办理的案件是否公正,人民群众感受最深。基层法官如果把案件的第一关把好,上诉案件就会减少很多,上级法院的压力就会减轻。为此,市中院将逐步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对基层法院班子、队伍建设的监督指导力度。中院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的对口指导,并逐步建立经常性、科学、有效的指导培训机制。综合部门要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基层法院在干部待遇、办公经费、队伍培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同时基层法院也要加强自身管理和建设。基层法官既要是法律工作者,也要成为社会工作者。基层法官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司法服务工作,要做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倡导者,耐心解答群众疑虑,主动告知诉讼风险,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把办案的过程作为法制宣传的过程,不断延伸法庭的审判功能,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真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消化在基层。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