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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炮致人眼六级伤残 其父母赔偿他人1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09-03-03 09:56:42


    市民姚女士因烟花爆竹开禁而遭遇“黑暗的日子”,2007年春节,邻居孩子小冯放炮时,炸伤了姚女士的右眼。协调无果后,姚女士将小冯的父母(冯某与吉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春节,本是孩子们放炮快乐的玩耍,因玩炮不慎伤及他人眼部,却使原本和谐的邻居对簿公堂。此案法院已审结,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冯父母(冯某与吉某)赔偿姚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

    姚女士、冯某和吉某系邻居关系。姚女士诉称,2007年2月18日晚8点许,她与丈夫两人和邻居王某在家属院楼前路北聊天,9岁的小冯在路南放炮,他放的炮飞窜到她的右眼部,造成其右眼立即出血,她立即到门口的门诊,大夫说情况严重,她和丈夫就到附近医院就诊。2007年2月19日晚上10点小冯的父母到她家询问伤情,说郑州市第二人民医守眼科比较专业,建议去该院住院治疗。2007年2月21日,她在丈夫和小冯的父母陪同下去医院住院治疗,向该院交了1000元的住院押金,其中小冯的父母支付了500元,小冯的母亲也在该院陪护七天,后因医院催缴医药费,小冯的母亲推脱回家取钱就不再来,从此不管不问。2007年4月10日,她去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诊断右眼玻璃体混浊、出血,现右眼仍无视力。

    姚女士并称她在右眼炮伤之前一直开出租车,收入颇丰,现已无法再开出租车;她现上有六旬的父母须赡养,下有7岁的小孩须抚养;眼睛是心灵的窗口,因炮伤致右眼无视力,已构成伤残,给其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

    小冯的父母辩称,实际情况是当晚姚女士的儿子也在放炮的现场,冯某放炮的位置离其他人较远,所放的又是小炮,并且由其爷爷一直在旁边看护,不可能将他人炸伤。根本就是其自己孩子放炮将其炸伤的。他们并未支付医疗费,因姚女士钱不够,他们是出于同情帮助姚女士而借钱给她的。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18日,小冯在燃放鞭炮过程中将姚女士右眼炸伤,她在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217.10元。姚某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右眼球钝挫伤,右眼前房积血。共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1963.38元。姚某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等费用1400元。事后法院依法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结果为姚女士右眼损伤已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冯在燃放鞭炮过程中致姚女士眼部受伤,小冯应对姚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姚女士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冯某和吉某承担民事责任。冯某辩姚女士及王某的孩子当时也在燃放鞭炮,可能致伤姚女士,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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