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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09-02-28 19:33:15


【法官简介】

    闫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常任审判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曾被授予河南省优秀法官荣誉称号,二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多次被评为调解能手、法律文书写作能手。

【案情】

    2003年7月,赵勇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经过房管部门备案在某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首付房款10万元,剩余的20万元房款,赵勇通过抵押所购买的房产的方式,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五年期的按揭贷款。2004年的5月,赵勇和李芳结了婚,婚后,赵勇通过自己的工资帐户,分期偿还银行贷款,终于还清了20万元贷款的本息。

    赵勇和李芳因为在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久便时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休,最终双方都同意离婚。可是在处分那套住房的时候,两人一直争执不下。李芳认为,房子原本就是为结婚而买的,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按照现实的价格双方平分。可赵勇却认为,他是在结婚前就办理了买房手续,从选定房子到交完按揭贷款都是他一个人完成的,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他的,所以,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房产,房子属于赵勇自己所有,李芳无权要求分割。无奈,李芳于2008年1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赵勇离婚,并按照现行价格来分割房产。

【问题】

    1、那套房子属于赵勇的婚前个人财产呢?还是属于他们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

    备选答案:1、赵勇的婚前个人财产;2、赵勇与李芳的婚后共同财产。

    2、这套房子,你认为应该怎样处分才算是公平呢?为什么?

    备选答案:1、房产判归赵勇所有;2、房产判归赵勇所有,赵勇向李芳支付婚后偿还贷款本息的一半;3、房产判归赵勇所有,赵勇向李芳支付房产现值的一半;4、房产判归李芳所有,李芳向赵勇支付房产现值的一半。

【评析】

一、本案其实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李芳对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享有收益权。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从我国《婚姻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案中赵勇和李芳就婚前及婚后的财产未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立财产的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必须是婚前取得的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吉祥花园的这套房屋,是赵勇婚前于2003年7月22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于当日经房管部门备案购得,赵勇虽然是在婚后取得的本案房屋的产权证书,但房产的所有权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日为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基准日,因此本案房屋系赵勇婚前通过购买取得,是赵勇的婚前财产,不能因双方夫妻关系的延续或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证就认定这套房产是赵勇与李芳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勇在取得房屋产权的同时,还负有偿还房屋贷款的义务,这应当也属于赵勇的个人债务。因此,本案争议的房屋应当是赵勇的个人婚前财产。

    二、至于赵勇以自己的工资偿还贷款,我们知道,《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赵勇的工资收入其实是赵勇同李芳共有的夫妻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可以看作是赵勇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赵勇的个人债务,这就在赵勇和李芳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李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享有要求赵勇清偿此笔债务的请求权(债务数额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如前所述,李芳并不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房产的增值依附于房产本身,从法律关系上看也属于物权关系,属于基于物权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当由赵勇个人享有。那么,本案应当将房产判归赵勇所有,同时判令赵勇向李芳支付婚后偿还贷款本息的一半。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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