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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刑罚威慑机制的调查分析

--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年执行工作为例

  发布时间:2009-02-27 09:36:17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2008年,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巩义法院针对民商事执行强制措施威慑力不足的问题,在市委的统一协调下,加大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债务人的刑事追究力度,构建了刑罚的威慑机制,积极运用刑罚手段促进民商事执行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 刑罚威慑机制的初步探索

    2008年,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巩义市委决定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公、检、法、司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对23名长期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进行网上追逃,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提前介入拟报捕案件的研究,使刑事程序能够及时启动;法院对韩某等8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8名被执行人中,有7名已大部分或全部履行了义务,共执行标的100多万元,刑罚威慑机制促执行工作在巩义法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该类案件对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产生威慑作用,部分被执行人主动投案自首,部分外出躲避的被执行人则通过家属与法院联系,主动要求与申请人和解。实践证明,在执行中运用刑罚手段的效果相当明显。

    二、 刑罚威慑机制的具体做法

    (一)建立公、检、法联动机制。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巩义市成立了由政法委、群工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为成员的集中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合办案,并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常委会议汇报研究。特别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认识,努力做到案件立得准、诉得上、判得下。

    (二)注重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加强法院干警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条文的学习,并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就拒执罪进行讲课,对有关法律问题组织刑庭和执行局干警进行学习和探讨,依法做好前期相关证据的收集。证据主要包括:一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二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在决定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前,由执行局会同刑事审判庭共同把关,保证材料的准确和充分。

    (三)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第313条做出的解释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三家于2007年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它们分别就拒执罪的适用、加大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力度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具体界定进行了规范。

    (四)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保证办案顺利畅通。

    首先了解移送公安机关所需要的材料,然后根据要求将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公安机关在7日内审查立案并及时函告法院,并在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进行起诉。

    (五)将履行义务情况作为量刑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执行中启动刑事程序,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督促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审理阶段,法院法官对被告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并动员被告人的亲属来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并将被告人履行义务情况作为量刑的因素之一。在巩义法院审理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中,有33人因全部履行了义务而免于刑事处罚; 4人则因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且对未履行部分承诺了履行期限而被判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刑罚;1人则因拒不履行义务判除2年有期徒刑。

    三、对在执行工作中实施刑罚手段的建议

    1、明确收集证据的责任部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大都不愿主动介入侦查、调查此类案件,犯罪证据往往由法院收集。所以应在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运用刑事侦察手段来收集相关的证据,其效率及效果应远远大于由法院去收集证据。

    2、统一刑罚量刑尺度。巩义法院判处的免于刑事处罚的3人中,虽然3人均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但涉案标的额从5万元到20万元不等,且有的是投案自首的,有的是经网上追逃而被抓捕的,情节各不相同,造成量刑尺度难以把握。为了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律的公正得以实现,应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尺度予以规范统一。

    3、保障办案经费。此类案件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其所需要的办案经费会比一般执行案件多,比如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带回原地的经费。笔者认为,这应通过当地党委政府,一方面协调这公、检、法三部门的经费分配与支出问题,另一方面协调此类案件的经费应由当地财政支出,根据案件数量每年由法院提出申请。

    4、依靠党委的领导。由党委政法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是在执行中采取刑罚手段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由政法委召集公检法召开联席会议,可以解决案件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不统一,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明确界定,对惩办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要求,解决办理拒执犯罪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使公、检、法三部门统一执法思想。经费问题可以由政法委出面予以协调等,这对提高办案效率将会起到很大作用。

    5、扩大威慑的影响效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将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加以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自觉履行的社会氛围,使拒不履行法院执行的要判刑,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要判刑、抗拒法院执行的要判刑的观念深入群众,取得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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