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公司副总经理因工资问题和单位发生矛盾,从单位辞职后该经理偷偷将公司的九本重要商业密件带走,并将其中三本重要商业密件盖上自己找人伪造的单位公章后送给他人,企图达到原单位受损、朋友忙也帮、而自己也能发财的一石三鸟之计。但聪明反被聪明误。2009年2月26日,对于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工发被法院依法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现年44岁的刘工发原系河南省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0日,被告人刘工发因工资问题和河南省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矛盾并从该公司辞职,临走时,刘工发偷偷将该公司的九本《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密件拿走。因怨恨河南省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刘工发产生了报复心理。恰巧刘工发认识的一个网友雷某所在公司需要提升公司资质(要想获得建筑资质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项目经理,才能有资格承揽一些工程的施工),刘工发便将自己偷来的三本《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建筑业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调动申请表》盖上自己找人伪造的“河南省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赵某”印章后送给雷某。双方还约定,如果刘工发以后接到有关安检方面的工程,就以雷某公司的名义承接,雷某免收刘工发的管理费。随后,雷某就持刘工发提供的林某等人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调动申请表》,在河南省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理林某等人的人员调动手续。当雷某正在办理时,被相关人员发现,随之刘工发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取保候审。经郑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鉴定,雷某所持的调动手续上所盖的“河南省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人“赵某”等印章均系伪造。
案发后,据河南省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介绍,如果雷某把该公司的项目经理手续办理完毕,河南省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些施工资质就会被取消,而其公司现在承接的工程也要停工,公司未来也不具备一些施工资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侵犯了公司印章的信誉及正常活动,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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