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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议庭制度的改革

  发布时间:2009-02-24 14:55:04


    一、合议庭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组织形式,合议庭制度也因此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制度的主要特征有三点:一是合议庭制度要求有若干个审判主体参与对案件的审理。这是合议庭制度区别与独任庭制度的所在;二是合议庭制度要求合议庭的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与对各类案件的审理、评议和作出裁判,禁止“合而不议”与“陪而不审”;三是合议庭制度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评议时平等发表意见,评议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二、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

    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合议庭制度存在三个问题。

    1.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具备审判资格的人员奇缺,目前一些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仍采用传统办法,那就是人员固定,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较为常见。合议庭成员的相对规定,容易引发“关系案”和“人情案”。

    2.合议庭组成成员“合而不议”。由于缺乏具有审判资格的办案人员,一些法院在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时,经常从其它庭室临时借人组成合议庭,或者找两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只是“挂号”,并未真正参与审理,表面上是“合议庭”,实则是“独任制”,这都不利于公正审判。

    3.合议庭组成成员责任不明。合议庭成员对外共同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还是纪律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分别责任,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虽然《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规定了纪律责任是一种违法责任、结果责任,但对于过失等问题未作规定,导致合议庭成员责任无法落实。

    三、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对策

    针对合议庭制度面临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笔者提出四点完善意见。

    1.建立合议庭成员随机抽取制度。为克服合议庭成员的相对规定,容易引发“关系案”和“人情案”的弊病,笔者建议建立合议庭成员临时抽取制度。即合议庭成员不再固定,而是在案件受理后,随机抽取人员合议庭组成。该制度的前提是审判人员充足,有可供抽取的名额。对于缺乏审判人员的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庭,上级机关应当适当增加编制,选调通过司法考试的工作人员充实到法官队伍。

    2.建立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度。针对合议庭成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笔者建议建立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度。即选任一批法律素养高、审判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选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原则,通过竞争遴选方式确定,并规定相对固定的任职期间。审判长的相对固定,有利于确保审判效率,提高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发表意见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3.建立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制度。为克服合议庭组成成员“合而不议”的问题,笔者建议改革案件仅由承办法官负责的做法,建立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制度。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就已经形成的案件证据材料及诉讼材料进行审阅,以便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理清需要在庭审中加以解决的问题。阅卷时,各个合议庭成员应当分别审阅所有案件材料。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制度有利于确保审判质量,切实落实合议庭制度,避免“合而不议”与“陪而不审”。

    4.建立合议错案责任倒查制度。为强化合议庭成员职责,在发生错案时,如果合议庭意见一致,就集体负责;如果意见不一致发生错案,意见正确的成员不追究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合议庭成员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合议庭成员,规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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