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介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郑晖
[案情介绍]
单身汉小王家住三楼。一天晚上,他和朋友聚会后回家,却怎么也找不到钥匙,进不了家门。正当他急的不知所措的时候,住在四楼的邻居小李也刚好从外面回来。听说小王的钥匙丢了,就安慰他说:“那你干脆来我家住一晚上吧,等明天再想办法。”可小王说:“不行啊!明天一大早我要去外地出差,有个重要的资料还在家里呢。今晚我必须取出来啊!”小李想了想说“这样吧,你从我家阳台上爬下去,下面就是你家阳台。我找根粗绳子你绑在腰上,我拉住绳子,这样就比较保险啦。不过,你可千万要小心啊!”小王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就把绳子系在腰上、顺着小王家的阳台一点一点的往下爬,小李用力拉着绳子。可谁知,系在小王腰间的绳子被阳台边沿的一个铁架子不断摩擦,再加上小李在用力拽着绳子,当小王刚爬到两层楼中间的时候,绳子突然断裂了,小王一脚踩空,摔下楼去,受了重伤。经过半年多的治疗,小王万幸的基本痊愈了。出院后的小王觉得,自己是因为听了小李的怂恿才从四楼往下爬的,而小李家的绳子又不结实,这才使自己摔伤的,怎么着他也得承担些赔偿责任吧?于是,小王就找到小李,要求他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可小李却想不通了,他说:自己完全是出于好心,而且也提醒了小王要注意安全,绳子断裂原本就是个意外,小王受伤,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是不应该赔偿的,顶多我会出于邻里关系,适当给他一些补偿罢了。小王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李承担自己受伤的赔偿责任。
[问题]
小李应不应该承担小王受伤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选择答案]
1: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小李完全是好心好意、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
2:是小李提供的绳子,他应该承担小王受伤的赔偿责任;
3:小王是成年人、应该预见到攀窗而下是很危险的,他受伤,完全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小李没责任。
4:双方都有错,责任应该平摊;
5:即使小李没有过错,也可以让他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这样才公平。
[答案]
5
[点评]
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公平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中,并且加害人主观上不能有过错。在本案中,小李对小王坠楼受伤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小王绑的绳子断裂是意外事件,我国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那么造成的损失本应由小王自己承担。但考虑到小王是听从了小李的建议才从阳台上爬下去,并且是由于小李提供的绳索断裂而受伤,如果完全让小王自己承担损失又显然不太公平。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情让小李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注意这里是“可以”而非“应当”。至于到底应该赔偿多少,就得由法官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小李的经济状况来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平合理地做出判决。
在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民法中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在我国民法理论中有三种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好理解的。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只适用于几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并且法律一定要有明确的规定。第三种就是我们今天案例中讲到的公平责任原则。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确实发生了损害结果,但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让受害人自己承担重大损失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是一项弹性较大的责任,它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他们一定要依据具体损害发生的原因、情节及损害后果,参照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情况,以及受益人受益的大小等因素,让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这体现了我国司法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