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中院了对丁富华、张寻舍诉郑州市金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上诉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撤销了金水区计生委向二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丁富华、张寻舍于2003年9月再婚,再婚前张寻舍与前妻曾生育一个女孩张耀天;丁富华与前夫曾共同收养一个女孩岳青,离婚后丁富华又独自收养一个男孩丁凌峰,所收养子女均为弃婴。二原告再婚后于2005年6月24日又生育一个女孩丁凌峡。2007年10月12日被告金水区计生委作出金计生征字[2007]009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二原告系婚外生育第四个子女,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70392元,共计141864元。二原告不服,诉至金水区法院。
金水区法院认为,丁富华再婚前收养两名弃婴均属合法收养,被告将合法收养的子女一并记入政策外生育子女人数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对违法事实及性质认定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撤销被告征收决定。
金水区计生委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是非法收养,应依据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被上诉人答辩称,自己是合法收养,且自己的行为减轻了社会负担,征收决定不合法。
二审认为,《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二款“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丁富华再婚前收养的岳青和丁凌峰属弃婴,且有市民政局颁发的收养(登记)证。依据我国《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丁富华属于合法收养。上诉人将合法收养的子女一并记入政策外生育子女人数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对违法事实及性质认定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征收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已有定论,撤销了对丁富华夫妇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但不应停止的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反思。正如丁富华本人所言,自己的收养行为给了被遗弃的孩子们一个温暖的家,减轻了社会的负担,绝不能跟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行为相提并论。
社会需要这样的有心人和爱心,断不能让爱心在行政机关误解法律、机械执法的错误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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