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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审批福利院收养“弃婴”合法与否

  发布时间:2009-02-23 10:34:11


    2月13日上午,李金振、陈金金诉郑州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上诉一案在郑州中院开庭审理。数十家媒体对案件庭审进行了采访报道,虽然我们已经预计到媒体会对本案比较感兴趣,但当晚省市电视台以及第二天各大报纸对庭审的报道,还是大大出乎了我们的意料。“小案件,大民生”,媒体关注的,更是我们法院应高度重视的。这看似简单的“小案件”,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肤之痛,万万不可小觑。

    2006年11月25日,陈金金在郑州市五院生产一男孩即“李孩”,2006年12月1日李孩转至郑州市儿童医院治疗,李孩的病历记载其父李金振,户口地址周口市鹿邑县张店乡前李村。在郑州市儿童医院治疗期间,因找不到李孩的父母,医院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寻找。在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医院将李孩按弃婴报案至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2007年2月2日郑州市公安局出具证明称李孩的亲属未查找到,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向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提交了郑州市儿童福利院收养人员审批表。2007年2月13日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在审批表中签批“同意入院”,日期注称“2月2日”。实际上,李孩于2007年2月1日被大石桥街道办事处送往郑州市社会福利院。郑州市民政局2007年2月13日的审批是补办手续。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上诉人李金振称,被上诉人民政局没有尽到实质审查义务,仅凭郑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李孩的亲属未查找到”的证明,就认定李孩是弃婴,并办理批准福利院收养李孩的手续,不合法。被上诉人郑州市民政局辩称,民政局不负有查找义务,对收养手续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公安机关对李孩的父母进行查找,未查找到,并出具证明,民政局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办理收养手续合法。

    本案还在审理中,等终审判决作出,是“遗弃”还是“违法收养”自然会大白于天下,我们都在关注。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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