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伙人真“义气”,以羊肉串老板赶走竞争对手,让其做“独门生意”为由,敲诈羊肉串老板陈先生3000元。
2009年2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陈某、代某各拘役四个月,责令三人退赔违法所得3000元。
2008年 8月2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吴某、陈某、代某、小金(在逃)经预谋敲诈后,在郑州市二七区孙八寨夜市内,以帮助被害人陈先生赶走夜市旁边的其他它摊位为由,强行向陈先生索要现金3000元。
吴某等人给陈先生说,“我们把另外两个卖羊肉串的赶走,你就成‘独门生意’了,就能赚更多钱。”但是陈先生一直不同意,说“人家两个做生意也不容易。”“咱们来个先斩后奏,只管先去赶另外两家卖羊肉串的,做完之后不怕老陈不给钱。”四人在陈先生那个夜市摊吃完饭喝过酒后,就拿着喝过的空瓶子对着另外两个卖羊肉串的摊位砸过去,并说,“你们以后不能在这儿卖了,只有老陈能在这儿卖!”
“我又没让你们赶走另外两家?” 陈先生冤枉地说。其中一人拿着空啤酒瓶子摔碎了几个:“弄你这点钱就这么难,我们走了,你看着办吧!” 陈先生怕找事,就乖乖答应了他们的要求。8月17日,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将吴某等三人抓获。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遂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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