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各种来往日益频繁,形形色色的纠纷形成后,愈来愈多的人们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仍持不同意见的人则走上了申诉之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受理的申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977起,刑事63起,行政81起,共计1121起。2003年受理的申诉案件中,民商事900起,刑事50起,行政80起,共计1030起。连续两年申诉案件数都在1000起以上,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申诉进入再审的各类案件,2002年为221起,2003年为213起。分析其中的原因,有当事人的原因,有法院法官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
一. 申诉人的原因
1. 法制观念不强。我国从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有些人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封建社会的意识,觉得有理就能走遍天下,自己说说情况,法院法官就该调查,支持他的要求,对待开庭态度不端正,不举证,不能认真质证,判决如果对其不利,就到处告状申诉,围堵法院大门。
2. 对法律的误解。这种误解包括实体法的误解和 程序法的误解。例如超过申诉期限申诉,重复申诉,举证期限内不举证,法院裁判不支持诉求或未认定该证据后申诉。还有一些当事人固执己见,片面理解法律,不能正确面对败诉的事实,依靠申诉程序支撑自己的希望。
3. 举证无力。这类案件所占比重比较大。一些当事人在有理的情况下输了官司,就以为对方有关系,法官收受贿赂,不服裁判不断申诉。经我们审查后,发现申诉有一定道理,但其证据的证明力较差,不足以否定原裁判,或者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致使法院无法认定。此类案件尤以离婚涉及财产分割者居多。如徐某(男)诉张某(女)离婚案,徐某称自己为下岗工人,为做生意的母亲打工,管吃管住无工资。张某称徐某系以其母名义个人开办的公司,资产逾百万元。经法院查证,徐某确系某单位下岗工人,争议的公司注册法人为徐某之母,性质为个人独资,徐某主管公司业务,二人无争议的财产微乎其微。张某以徐某应给付其资产的一半为由一直申诉。
4. 恶意申诉。法院的判决、裁定本身没有错误,但一些申诉人仍以各种理由纠缠不休,以从前那种八分钱邮票折腾人一年的做法,恶意诉讼。希望能以申诉的途径,不履行判决内容,拖延执行,转移财产,从而浪费诉讼资源,耗费人力,物力,精力。
二. 法院法官的原因
1. 极个别违法裁判现象。极个别案件主审法官道德品质低下,思想上有私心杂念,屈服于金钱、权利,袒护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不惜以身试法,裁判不公正,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不服,四处申诉上访。
2. 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法官文凭高低不同,法律知识基础有别,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对案情不能完全吃透,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对案件认识不一致,造成一、二审结果的截然不同,或者是判决数额差异大,也必然会引起当事人申诉。
3. 审判程序上的瑕疵。极个别法院由于案件量大,书记员少,法官开庭存在着自审自记、合议庭成员不到位的现象,程序上的瑕疵造成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而申诉。
4. 工作方法不当。审判活动中个别法官态度不冷静,有“冷横硬”的官僚作风,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不够耐心细致,使当事人非常反感,从而对其判决对也不理解,错也不理解,走上申诉之路。
三. 社会的原因
1. 法治进程时间短。普法活动已经开展很多年了,但是还不能说法制观念已经深入到每个公民心中,也不能强求每个公民对法律的 认识理解达到专家的水平,由此产生的碰撞也是现实存在的。
2. 法律的不完善。虽然我们法律的制定有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司法活动中凸显出的空白点也还不少。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件在情节、结果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但最后判决却大相径庭,这种量刑不准确、不公正有损法律尊严的现象,不仅会使当事人不断申诉,也很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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