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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4千元罚款滞纳金 郑州一经理偷电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2-16 10:08:31


    因家里“电表螺丝松动”后被供电部门以“窃电”为由处以高达4000多元的罚款和滞纳金,觉得冤枉的郑州市黄鑫融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雷就在没有经过供电企业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刘雷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法律专家认为,造成用户二次盗窃的的重要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天价罚款和滞纳金处罚。

    “要是没有供电部门的天价罚款和滞纳金,肯定就没这个案件。”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称,公共事业领域的罚款和滞纳金比银行利息还高不合适,应尽快叫停。

    现年42岁的被告人刘雷系郑州市黄鑫融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1日,郑州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工作人员对郑州市华山路93号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刘雷家的电表封印被开启过(户号为3011168480,计量表号为4D005131495),电压挂钩螺丝松开,按有关规定属窃电行为,遂将其电表拆除。当出差回来的刘雷发现自己家的电表被拆除后,就去供电公司要求开通,却被告知,因其“偷电”,要交纳罚款和滞纳金共计4000多元。经济比较宽余的刘雷觉得冤枉,自己不要说不会偷电,即便是“偷电”,供电公司凭什么要求自己交纳4000多元的罚款和滞纳金。在和供电公司交涉无果后,刘雷回家就将电线接到供电设施上继续用电。2008年10月15日,刘雷无表用电的行为被发现。郑州市供电公司西区分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认定,在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15日期间,刘雷窃电价值5510.4元。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力,价值551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雷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雷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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