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陈丽娟,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2006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一直在中牟县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案情】
08年大年三十的傍晚,王强终于忙完了手头的工作,打算尽快赶回中牟县老家和父母过个团圆年。可当他赶到附近的客运站一看,到中牟的客车一辆也没有了,王强顿时一脸愁云。就在这时,他忽然看到一辆出租车正打着空车灯向这边驶来,他赶紧招手拦车。出租车缓缓的在王强面前停下,只见司机老张将头探出车窗问道:你去哪啊?王强赶紧说:到中牟!老张一听,连忙摆了摆手说:中牟县太远了,我该收车了,得赶着回家过年呢!王强一听,连忙对老张说:“我给你300元的路费,包你的车,你看行不?” 老张犹豫了一下说:“好吧,大过年的,就送你一程吧。可是咱得先说好啊,到年关了,路上车多,假如遇到什么交通意外,我可是概不负责的!” 王强一心想着赶紧回家,就忙不迭的表示说:“行啊,不让你负责。”就在王强刚要拉开车门上车的时候,一个叫小梅的女孩急匆匆的跑过来,也要求搭车同去中牟。老张说:“不好意思,我这车啊,已经包给这位乘客了,你要坐车,得他同意才行!”王强见那女孩一脸期待的样子,便答应说:“行啊,都是老乡的,那你就搭个顺风车吧,也不用掏钱了。”就这样,老张的出租车载着两名乘客往中牟驶去。开车的和乘车的,这会儿的心情都一样,急着赶回家过除夕呢!结果半道上,因为车速过快、再加上老张操作不当等原因,出租车在避让其他车辆时撞到了路边的一个石墩上,致使王强、小梅都受了伤,王强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小梅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事后,王强和小梅都觉得是老张驾车不当才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可是,老张却反驳说:我和王强事先有约定,一旦遇到任何交通意外,概不负责;而小梅乘车,是王强答应的,那就更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了,她应该去找王强索赔。结果,几个人一直争执不下,最后,王强和小梅只好将司机老张起诉到了法院。
【问题】
司机老张应不应该承担王强和小梅受伤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评析】
答案:出租车司机老张应当对王强和小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王强和出租车司机老张之间的口头客运合同合法有效,但二人关于发生交通意外,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本案中,王强要求乘车,出租车司机老张同意王强乘车,双方已订立了口头客运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合同。老张提出如“遇到意外事故,概不负责”,王强表示同意,这样双方实际上达成了一项免责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一般说来,当事人设立的免责条款,即可能免除其合同责任,也可能免除其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不得通过设定免责条款而加以免除。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老张和王强关于交通事故免责的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同时也在本质上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规定,排除了老张所应负的基本合同义务,是无效的。如果不管发生什么事故,导致王强不能安全、准时达到目的地,老张都不负责任,这与王强订立运输合同的目的相违背,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二、王强的损失应该由老张来赔偿。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合同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出租车司机老张作为承运人,在驾驶中存在过错,没有安全、及时的把乘客王强从郑州运送到中牟,致使王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强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老张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以侵权为由,要求老张承担赔偿责任。
三、小梅的损失也应当由出租车司机老张来赔偿。本案中,小梅虽经王强允许乘出租车,但与小梅实际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的是出租车司机老张,老张是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对小梅乘车也没有表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合同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虽然小梅没有支付运费,但小梅是“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出租车司机老张,也应当安全地把小梅从郑州运送到中牟县。老张在驾驶中存在过错,酿成车祸,应当赔偿小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小梅同样可以选择以侵权或者违约为由要求老张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给我们大家一个提示:在开车的时候,司机和乘客关于交通事故免责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一定要安全驾驶,谨慎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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