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年来都高度重视,全社会也都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司法关注民生也更多地表现在对涉农案件慎重妥善处理上,人民法院在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应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加强涉农民事案件的调解、审判和执行力度,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全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并努力研究、解决涉农案件中存在的重点和突出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对策,将司法保护“三农”落到实处。
一、涉农案件受理情况
由于农村广大农民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由过去有事找政府的习惯逐步演变成了有纠纷找法院,从而使得法院所受理的涉农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据统计,荥阳法院2006年至2008年所受理的涉农纠纷案件分别为1579件、1704件和1958件,三年共计受理5241件。所受理案件的类型概括归纳为以下六种:
(一)涉农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相邻关系等普通纠纷类案件共有2998件,占总受案数的57.2%。
(二)因农村家庭生活、农业生产、家庭经营所需发生的借贷、欠款以及土地种植购销合同等引发的债务类纠纷案件共有1132件,占总受案数的21.6%。
(三)农村因邻里纠纷、争地边、建房、帮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涉农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而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有540件,占总受案数的10.3%。
(四)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案件有178件,占总受案数的3.4%。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有141件,占总受案数的2.7%。
(六)其他涉农纠纷类案件有252件,占总受案数的9.8%。
二、涉农民事案件产生及逐年增多的原因
(一)社会发展变化中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是涉农民事纠纷产生的根源
在现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发展主导力量和决定因素的转变,社会运作方式和机制的根本转变,导致了社会整体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身份结构的重大变革。因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收入低,加之在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基础设施、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差别较大,使得传统农业社会家庭生活方式受到冲击,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
(二)带有根本性的生存问题是引发涉农民事纠纷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国家免交农业税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扶农政策,如粮食直补等,农民种粮积极性大增,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村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农民相互之间由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增加,另外,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对于农民原先承包的土地任意调整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农民因此不满引发纠纷。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以口头流转,因忽视书面证据,事后由于粮价上帐涨和种粮直补等因素,农民毁约要田所酿成的纠纷时有发生。
(三)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涉农民事纠纷增多的社会根源
社会转型带来“人情”社会逐步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渐走向了对财物的依赖,人对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尤其在农村,有相当一部分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大减弱;少数“村官”受文化修养和个人素质的限制,政治素质不高,办事缺乏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大事小事完全由“村官”说了算;少数村干部不注意村务、财务公开,工作透明度差,“喑箱操作”现象较为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的情形下,大多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四)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发展现状的矛盾是涉农民事案件增多的重要因素
过去,农村群众受“和为贵”、“屈死不告状”观念的影响,遇到纠纷怕伤和气,往往私下了结。随着我国普法活动的逐步深入,法律已走进了寻常百姓家。近年来,由于不懂法律许多村委在集体土地征用、引资办厂等方面常遭受“暗算”,吃亏后还无法讨回公道。所以,他们迫切需要熟悉有关民事、经济等各种法律法规,同时,乡镇司法所、民调组织的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强化,一些小矛盾、小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化解,这些现象表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了,法律素质也在不断提高。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生活方式发生改变,进而引发财产等方面的纠纷。
由于农业科技的广泛推广,农民种地的劳动力投入大幅减少,产生了很多富余劳动力,这些富余劳动力逐渐演变成外出打工者。那么一方外出,夫妻之间交流沟通就会减少,一些人看了外面的世界“见了大世面”,导致双方在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方面产生很大的差距,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由于长期分居,有的不尽夫妻义务,有的在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与异性交往不当,有的甚至非法同居,最终使得一方提出离婚等等。
三、涉农民事纠纷案件妥善解决的对策
(一)突出重点,搞好服务。在审判中找准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切入点,坚持理性化办案,做到“诉前预防”与“诉后审理”相结合、“民间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利用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入户活动,使广大农民真正近距离接触法律,感受法律。农忙时,进行巡回办案,对相邻纠纷、赡养纠纷、婚姻纠纷等影响农村稳定的案件,组成“田间、地头法庭”、“炕头法庭”,就地立案、现场开庭、现场调解、以案说法,增强农民的自我维权能力。要积极有效地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强化“民间调解”,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大法院自身调解能力,强化“诉讼调解”,发挥人民法院“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针对“涉农案件”的难点求创新。法院应继续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努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更赋亲和力。要在方便群众诉讼上、保护弱势群体上和推行巡回办案上继续下功夫,并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实行司法联络员工作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要在每个行政村和居委会建立便民诉讼联络员工作站或点,选任出司法联络员,发挥司法联络员既是农村纠纷反馈的信息员、法庭的司法联络员、农村法制宣传员,又是纠纷矛盾解决的调解员的独特作用。
(三)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联系,探索建立一套包括涉农信访处置在内的联动机制。法院应通过涉农案件的审理,帮助农村基层组织逐步树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理念,坚持在农村推行依法行事和民主议定原则,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民事案件中发现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普遍性问题,单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妥善解决的,要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借力”然后“尽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同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反映相关情况,争取通过党委政府制定政策,建立制度的方式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四)加大农村普法力度。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宣传,送法下乡等各种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农村推广和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加大与农民利益休戚相关的涉农法律的宣传力度,如《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一些带有典型性的涉农案件到乡村实地开庭审理,使那些未亲历诉讼的农民群众也可以从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获取一些有益的价值理念和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权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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