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主观构成方面比较复杂,既有故意犯罪形态,也有过失犯罪形态,在极少数情况下也有无过失犯罪形态,或者说环境犯罪主观上有时由故意或过失构成,有时还应实行无过失责任。
环境犯罪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者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危险行为、并产生了危害环境的严重后果,尽管这种行为不伴随相应的罪过,如故意、明知、过失、疏忽等,也要被确定为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民事和行政制裁中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适用。而追究环境刑事责任采用此原则,只有英美法系国家。这种刑事责任的归责方式的由来,显然与近代高度危险工业的发展及伴随出现的严重环境问题分不开。它通常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补充,因而散见于个别的法律规定中。例如,英国的《空气清洁法》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恶性,只要烟囱冒浓烟的,就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无过失责任。但刑法是不断发展的,现有的制度并非百分之百的正确。因此,基于弥补现行刑法的不足而提出无过失责任并非没有道理。从国家全局利益和未来发展利益出发,加大企业者的环保责任力度,促使其采取必要的、有效的防污治污措施,在其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又并非一点过错也没有的情况下,规定其应承担严格的或无过失的刑事责任,并不有失公平和苛刻。在环境犯罪中,可以考虑在污染内水等犯罪中,确立无过失犯罪形态。主要理由有三个:一是内水与海洋、大气、土地相比而言,其净化容量较小,而且多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二是仅以过错为限,不足以对危险行业企业的严重污染行为的大力预防和有效惩治;三是便于及时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
在环境犯罪无过失责任的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无过失犯罪责任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如必须是法人企业主体,必须是危险行业企业,必须造成了实际后果的特别严重的情况才能构成等。第二,无过失与无罪过或客观归罪是不同的。无罪过和无过失在本质上是不同的,适用无过失责任,并不意味着放弃主客观相一致的的原则,而仅指对那些难以查清甚至无法查清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犯罪适用无过失责任。第三,无过失犯罪应与意外事件区别开来,刑法中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并非就等于意外事件,因为意外事件多是介入了非人为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无过失犯罪形态,多是由于企业自身的行为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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