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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助学贷款违约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2-12 09:42:54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年以来陆续受理了一些助学贷款案件,2008年开始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仅至2008年7月,该类案件受理数已达116起。这些案件的被告均是在校时曾接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生活贫困的学生,按照他们与发放借款的银行在《国家助学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应于毕业后一至二年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均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以多种方式催要无果,只好诉至法院。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随着曾经接受过助学贷款的学生陆续毕业离校,助学贷款也相继进入还款期,助学贷款逾期未还的现象也相继凸显。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借款人对助学贷款性质认识不清,认为该助学贷款是国家对贫困学生的一种补助,不用偿还。二是借款人信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家庭生活贫困是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原因,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日益完善,每个人的信用分值对其今后的个人发展及诚信社会的建设都有着重要作用。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强化当代大学生的信用教育。拥有良好的信用分值,对个人而言,在社会活动中,会处处“绿灯”开放、受人尊重,可以更容易的获得更多社会资源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跨入社会的第一笔信用记录,国家积极鼓励大学生使用信用贷款完成学业,同时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教育大学生维护个人信用。在维护个人信用的基础上,今天的大学生还肩负着改善整个国家信用状况的历史使命,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知识将直接影响中国信用体系的实施和发展。因此,强化当代大学生的信用教育,无论对于大学生个人还是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二是要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要让大学充分认识到背信违约的危害,做诚实守信的模范。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违约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违约人不仅要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还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承担罚息。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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