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一起多人盗窃他人汽车的案件在郑州开发区法院审结,案犯虽然意志之外原因未将汽车盗走,但仍被法院判了较重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0日2时10分许,被告人郑杰同王胜、王彬、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窜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准备盗窃汽车。当他们走到开发区一个村庄的居民楼下时,发现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为此,他们用螺丝刀、尖嘴钳将车右侧中门玻璃撬开,王胜便钻进车内想把车发动开走,但车毫无反应。于是,他只好将点火开关上的电线接好,并把汽车方向盘把锁撬开,让其他三人一起推车发动,然而,推了一段路程,累得四贼满头大汗也未能将该车发动机起动。最终,他们只好弃车而逃。经鉴定,被盗五菱汽车价值人民币32000余元。2007年10月,被告人郑杰还先后在郑州市107国道与航海东路交叉口等处盗窃消防栓三个、电缆线一盘,价值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杰、王胜、王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汽车盗走,系盗窃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毕竟犯罪数额巨大,为此,分别判决被告人郑杰、王胜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被告人王彬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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