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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收获百万元 不当得利判退赔

  发布时间:2009-02-06 10:31:06


    原告张某委托新郑福华公司代为给陈某汇款,因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100万元款项汇给合同之外的董某,公司发现后要求董某退还,董某不予答复,无奈之下公司与董某达成购车协议,并同意董某自行留下所购买车辆中的一辆广州本田2.4 排量轿车。后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100万元及利息。近日,新郑市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董某与新郑福华公司签订的协议为无效民事行为,予以撤销;董某应返还原告张某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2008年9月11日,原告张某委托新郑福华公司代为给陈某汇款100万元。因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将100万元款项误汇给合同之外的董某。公司派人追要, 董某不予答复。同年9月21日新郑福华公司与董某达成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新郑福华公司 乙方董某 甲方客户张某委托甲方汇款给陈某,因工作人员疏忽,误汇给乙方董某帐户100万元,乙方现用该笔款项购置五辆本田轿车,双方现对上述事宜达成协议:一、乙方董某于本协议签订时交付甲方新郑福华公司广州本田2.4 排量轿车两辆,广州本田飞度轿车两辆,价值720 000元,四辆车保险费10 000元,养路费500元,共计735 000元,以相关票据为准,甲方同意乙方留下广州本田2.4 排量轿车一辆。二、下欠款265 0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个月内一次付请。约定履行地为新郑市。乙方应认真执行,甲方不再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在2008年9月21日与原告委托汇款的新郑福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协议书为无效民事行为,应予撤销。依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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