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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外事件之狗咬狗

  发布时间:2009-02-04 09:25:14


    双方当事人因为各自的宠物狗互相追咬,并致一宠物狗死亡而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解决双方的赔偿问题。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被告补偿原告财产损失5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请求。

    原告杜威威(化名)诉称:2008年9月2日早7时20分许,原告与妻子带自家纯种“博美”宠物狗在家属院门口,被被告赵素素(化名)带的三条狗中的一条狗咬伤,后因流血过多死亡。因被告对其家狗管理不善,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买“博美”狗的经济损失15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被告赵素素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事情发生当天原告的宠物狗身上已经大面积脱毛,原告并未为其狗办理养犬证;在事情发生后,被告已经多次找原告协商赔偿问题,而原告及其妻子闭门不见,后对被告进行语言攻击,对被告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双方都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并经过质证、认证。法庭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9月2日早,被告带领的宠物狗将原告的宠物狗咬伤,后流血过多死亡。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原、被告饲养的宠物狗之间发生的相互追咬,并致一宠物狗死亡的事件,属于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原、被告双方对此事件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证据和相关事实,被告应当补偿原告部分损失,以补偿500元为宜。关于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也做出了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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