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竟然大白天在村庄口抢夺过往行人佩带的金耳环。近日,新郑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0月1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吴某、祝某、吴某某、王某(四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长葛市古桥乡石庄村,在该村南村口,将路过此处的村民朱某某的一对金耳环抢走后逃窜。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1 084元。
2008年10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吴某、祝某、吴某某、王某(四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新郑市梨河镇河李村,在该村村口,将路过此处的村民薛某某的一对金耳环抢走,逃窜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1 0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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