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小产权”房买卖而惹出的纠纷案。房屋到底是何性质?买卖合同是该无效,还是该撤销?因为房屋升值给被上诉人带来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一连串的问题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辩论焦点。
2003年6月,一审原告代梅(化名)与一审被告靳战涛(化名)签订一份合同,购买靳战涛位于郑州市三官庙南街房屋一套(含车棚和2间平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0.5万元,原告首付房款5万元,待被告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再付剩下的5.5万元。靳战涛当时承诺,3个月内办好房产证过户手续,于是在签订合同的当天,代梅便将5万元房款支付给了靳战涛。
法庭上,上诉人靳战涛的代理人表示,这套房屋在当时的市场价格大约为15万元,之所以以10.5万元的价格成交,是因为买房者代梅系邻居介绍认识,且房屋是毛胚房。而被上诉人代梅的代理人则表示,这套房屋在当时的价格也就是每平方米千元左右,所以房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
合同签完后,代梅便忙于装修房屋,前后共花费4.78万元,随后便入住新居。
3个月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房产过户却出了问题。
靳战涛手里有郑州市房管局给他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面写着所有权性质为“私有”,个人产权比例为“80%”,单位产权比例为“20%”。靳战涛当时承诺为代梅办理100%的产权,然而因为该房屋用地属于三官庙南街自主开发的集体土地,所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买卖合同于2007年10月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解除,2008年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纠纷并不会因为购房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原告代梅于2008年2月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被告靳战涛存在明显过错,并直接导致了合同的解除,故被告应返还购房款5万元,并赔偿原告所有的经济损失,包括装修费用4.78万元,和房价升高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19.5万元,合计24.28万元。
被告靳战涛则认为,此房屋的买卖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双方对房屋的性质都是认知的,只是原告对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认知不够,故只愿意返还5万元房款,不承担装修款及增值部分利益。除此之外,被告还提出反诉,认为自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就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近6年时间,故应支付给被告租金约3.78万元。
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靳战涛返还原告代梅购房款5万元,并赔偿原告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9.984万元;原告代梅支付被告租金2.136万元。
靳战涛于2008年9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代梅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昨日,本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于9时开始,仅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环节就用去了1个多小时的时间。双方都提交了新的证据。曾对该房产评估的评估师刘某还被请到法庭之上,就房产价值的评估作说明。
法庭之上,尽管上诉人靳战涛的代理人一再声明,该房产系小产权房,无法过户,但是被上诉人代梅的代理人却表示:“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项证据能够证明该房产系小产权房,虽然房产证上标明个人产权占80%,但房子却是‘私有’性质,所以该房产还是有过户的可能的。”他们希望还是能将房产过户,继续履行合同。对此,法庭表示,将会于庭后结合郑州市房管局调查该房屋的性质。
被上诉人代梅的代理人表示,他们不应支付房租,因为代梅在居住期间,已与靳战涛签订购房合同,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子里是不需要付房租的,故请求法院改正一审判决中要求代梅支付靳战涛房租的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尽管双方当事人均有接受调解的意愿,但是因为双方条件相差深远,法庭没有对其作进一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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