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德村民张某在公路边遇到智障哑女后,顿生呆意,把智障哑女拉到住处,利用智障哑女无性防卫能力,多次实施强暴。近日,新郑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8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新郑市薛店镇豫04公路边,发现智障哑女肖某某(经鉴定,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顿生呆意,遂上前将肖某某拉至自己骑的一辆电动车上,带到自己家中。然后将肖某某全身衣服脱光,利用肖某某无性防卫能力,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为实现长期霸占肖某某的目的,张某外出时将肖某某一人锁到家中。随后两天,张某又先后四次与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采用脱光肖某某所穿衣服并藏匿、把肖某某一人锁到屋内等手段,非法限制肖某某人身自由长达三天,直至2008年11月9日上午11时许,群众告发,肖某某才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拘禁、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已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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