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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盗窃一包银饰 玉石店女老板获刑

  发布时间:2009-01-14 10:01:07


    一玉石店女老板在德化街批发玉饰品时,趁人不备,盗窃批发商银饰一包,经鉴定价值6653元。2009年1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代女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8年7月5日11时许,郑州市中原区开玉石店的代女士在该市二七区百年德化B区一玉饰品店进货,交钱时把装玉器的塑料袋放在了柜台上,柜台上还有好几个塑料袋,里面是店里新进的货准备上柜,其中一个袋子和代女士的一模一样。代女士交完钱拿货时,趁人不备,就随手将两个袋子一起拎走。下午5点多,德化玉饰品店营业员打电话问代女士是否将货拿走了,代女士矢口否认,认为当时未被发现且已过了好几个小时,他们肯定没证据,想据为己有。后来店里老板娘怒气冲冲打电话说,已经给你过机会了,别后悔。代女士害怕了,说明天就还。老板娘说必须今天还,随后派了个员工来取货。

    代女士窃取店内银饰一包,内有强兴牌银耳勺498副、银小号银锁120个、银新小光夹292个等多种银饰品。当日19时左右,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将代女士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6653元。现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考虑到代女士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遂对其宣告缓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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