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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越南妇女为妻 构成拐卖妇女犯罪

  发布时间:2009-01-14 09:51:57


    2008年12月30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团伙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孙长明以涉嫌拐卖妇女,而另5名被告人均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被新密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1年9月至2004年1月期间,被告孙长明伙同赵顺立(已判刑)、万结实(已判刑)、越南人阿文、阿常(另案处理),先后将五名越南籍妇女骗至新密市苟堂镇关口村,以6600元的价格将越南妇女张映月买给范某为妻、以7500元的价格将已怀孕的越南妇女黄水仙卖给被告人吴某为妻、以8000元的价格将越南妇女杜氏玉卖给刘某为妻、以8200元的价格将越南妇女范氏亨卖给被告人杨某为妻、以8000元的价格将越南妇女李氏娟卖给被告人申某为妻,被告人杨某、申某、刘某、吴某、范某在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仍予收买。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长明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杨某、刘某、吴某、范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均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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