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8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家住新郑市辛店镇的被告人郭冠军、王佩召、郭军栋、敬建伟预谋“碰瓷”,利用制造撞车事件索要赔偿为名,专门向外地司机进行敲诈。2008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郭冠军驾驶自己的豫A2D278号蓝鸟轿车拉着被告人王佩召、郭军栋、敬建伟窜至新密市苟堂镇樊沟村路段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一辆大货车系外省车辆,便伺机作案。待河北省遵化市司机曹云力的冀BG7455货车超车时,被告人郭冠军驾车让倒车镜故意往货车轮胎上碰,将倒车镜碰掉,以此向被害人曹云力索要修理费2000元,因被当地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而未得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冠军、王佩召、郭军栋、敬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索她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冠军、王佩召、郭军栋、敬建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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