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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颁证告政府 超过时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01-08 09:47:41


    2008年11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密法院审结的一起王某不服新密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上诉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审(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王某诉称,1973年9月,在其母主持下将祖遗财产分给原告及兄弟五人,原告分得南屋瓦房三间及院落。因其在外地工作,分得的房屋和院落一直由其大哥使用。2004年12月20日,原告回家发现自己的南屋房被拆,即与其大哥交涉,得知新密市人民政府已经将院落的使用权分配给了第三人,并发有宅基地使用证。原告王某于2007年5月30日到土地管理部门查档发现,第三人宅基地使用上的面积将其宅基地覆盖。

    2007年6月13日,王某将新密市人民政府和第三人告到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新密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0189572号宅基地使用证,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或将原告南屋房盖起来。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原告王某在2004年12月20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在200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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