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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不同引发的赡养纠纷

  发布时间:2008-12-29 15:19:08


    郑州开发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被街坊邻居称为“一父二母七子女,赡养问题闹纠纷”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有关子女必须尽赡养老人义务。

    原来,郭老汉是抗美援朝的复员老兵,今年已有75岁高龄,他共有7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4个子女是他再婚的妻子与前夫所生,两个子女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因郭老汉前妻死的早,这七个子女从小到大都是他和再婚的妻子带大的。1980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汉先后与上述几个子女签订过赡养协议,但除了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执行协议外,其他六个子女都没履行。在自己越来越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他要求除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外的其他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70元,对他尽赡养义务。而被告的6个子女中四个继子女以他们自己不是郭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等等理由,不同意赡养郭老汉。为此,郭老汉只好来到人民法院为自己讨公道。

    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郭老汉起诉有理,遂根据其子女们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上述6个子女(包括四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郭老汉赡养费50元。

    法院之所以判决上述四个继子女应当无条件赡养原告郭老汉,原因是这4个继子女未成年时,都是由郭老汉和他们的生母共同养大的,这些子女与郭老汉之间早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了,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所以,人民法院判决上述4个继子女对郭老汉应尽赡养义务,正是这些法律所要求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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