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如果意外导致发生火灾造成货物损失,则货主一般要自认倒霉,但若因承运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则承运方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昨日,郑州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承运公司因运输货物同时装载易燃物引发火灾,烧毁货物,最终被判向托运方赔偿货物损失23.06万元。
2007年3月18日,郑州精华公司与新疆硕丰种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书,约定精华公司向硕丰公司提供一条淀粉生产线。2007年8月21日,经郑州锦程货运部中介,郑州精华公司与扶沟县定一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运协议》,约定:定一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之前将精华公司卖给硕丰公司的设备运至位于新疆温泉县的指定地点;精华公司向定一公司支付运费29 000元,货到付款;运输期间的费用由定一公司自理,期间发生的货损、货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7年8月28日13时25分左右,承运精华公司价值总额为397 100元设备的豫P73232半挂货车从吐鲁番出发往乌鲁木齐,行驶至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小草湖地区时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牵引车和半挂车报废、精华公司货物损毁。经查明,火灾原因是由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飞火引燃易燃货物引起的。火灾发生后,精华公司为了履行与硕丰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于2007年9月11日提走了部分设备。后因精华公司与定一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郑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精华公司和定一公司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定一公司车辆在运输精华公司货物的同时还运输了其他易燃货物,由此导致飞火引燃易燃货物引起火灾,定一公司应当对精华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定一公司关于火灾原因不可抗力的辩解,法院未予采纳。同时由于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精华公司从事故车上提走了部分损坏的设备,价值为16.6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定一公司向精华公司赔偿损失23.06万元。
在此也提醒运输合同当事人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构成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履行合同莫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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