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王大凯,二级法官,法学本科,中牟县黄店法庭庭长,曾被省高院评为优秀法庭法官、指导民调先进个人。
【案情】
李燕经营一个糖烟酒批发销售店,她经常下乡给客户送货上门。06年2月份,李燕给一家副食品店的老板赵刚送去一批方便面之后,他们双方就再也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可是,1年之后,双方却因为那批方便面发生矛盾、对薄公堂。
李燕在法庭上很气愤的说:06年2月份她给赵刚送了30件方便面,赵刚当时没有付钱,只给她打了张欠条,赵刚承诺说:等把方便面卖出后就付款。后来过了一段时间,李燕和丈夫李强一起,拿着欠条去找赵刚讨要欠款,可让赵燕没想到的是,赵刚看了看欠条之后却说:“那笔款我不是早就给你了吗?”,说着就随手把欠条给撕了。李燕见赵刚没给钱就把欠条撕了,气的不得了,和赵刚大吵起来。这时,李燕的丈夫走过去,把赵刚撕掉的欠条拾起来拿给李燕,双方不欢而散。后来,李燕又多次找赵刚要帐,可赵刚要么推脱说没钱,要么避而不见,李燕非常无奈,只好将赵刚告上了法庭。李燕向法庭出示了赵刚写下的欠条,欠条上的内容是:“欠条,方便面30件。”下面署有赵刚的名字,但是,可以明显看出,欠条是撕烂后重新粘起来的。针对欠条是怎么撕掉的?赵刚辩解说:当时李燕给他送了30件方便面不假,但那种方便面不好卖,好不容易卖了几件之后,他就通知李燕把剩余的方便面给拉走,同时把卖掉的方便面钱也给李燕结清了,赵刚便随手把欠条撕掉了。可如今没想到,李燕竟然把那张撕烂的欠条重新粘好,将我告上法庭。这都是李燕捣的鬼,要是我没给她钱的话,她怎么早不告我、偏要等到一年之后再起诉我呢?
【问题】
1、李燕所持的重新粘贴的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
2、假如生活中遇到了‘对方没有给钱就把欠条撕了’的情况,你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
这还真是一道难解的题啊!双方说得好像都有理似的。这可难坏了法官了吧?
【解析】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就必须提供扎实充分的证据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本案而言,李燕所提供的欠条系撕掉后重新粘贴而成,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已不能等同于书证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李燕对其陈述的该欠条系赵刚在没有给钱的情况下强行撕掉的这一事实,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李燕起诉赵某欠钱的证据不充分,李某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2、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在讨要欠款时,遇到对方赖账,没有给钱却把欠条给撕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做的是首先要让对方重新打一个欠条,而不是仅把撕掉的欠条加以粘贴,毕竟撕掉重新粘贴的欠条在法律效力上已不能等同与原件。其次,如果对方拒不重新打条,双方僵持不下,就及时保护现场并打电话报警,既使警察到后不能讨回欠款,也能够在出警记录中把该情况加以记明,将来在诉讼过程中,警察的证言能够与撕掉重新粘贴的欠条相互印证,起到补充欠条的效力的作用,另外要及时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发生纠纷后,案件越早的进入法律程序,一些证据的收集越容易获得,案件的客观事实也越容易还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越利于保障,因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与别人发生纠纷后,要懂得获取证据,并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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