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的墙,明亮的大窗户,淡青色的窗帘,柔和的灯光,一面墙上写着“教育、感化、挽救”,另一面墙上悬挂着庄严的国徽。国徽下,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围坐在一张椭圆形的大圆桌旁,气氛严肃而又和谐。12月24日,一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的“圆桌审判”正在进行着……
提起“圆桌审判”,大家都知道它起源于17世纪英国王室法院,现已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涉嫌犯罪的案件。我国“圆桌审判”是为了减轻未成年被告人进入法庭接受审判时所产生的精神压力和对抗情绪,以更好体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审判方针而设计的一种新型审判方式,蕴涵着司法的人文关怀。它与一般“法台审判”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庭的设置不同,一般法庭有严格的区域划分,各区域功能明确,着重强调法庭审判的严肃性、权威性,而“圆桌审判”则类似于普通的会议室,虽然在区域上做了大致区分,但无论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均围桌而坐,气氛相对平和、宽松,无形中缩小了审判者和被审判者的心里距离,减轻了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否则,陌生的法庭、高高的法台很容易使未成年被告人产生恐惧感,心理压力较大,既不利于他们今后的成长,也不利于法官查明案情,挖掘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更不利于公诉人、法官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圆桌审判”能很好的弥补这一缺陷,为未成年被告人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缓和的庭审环境。
在庭审时,各教育主体结合其各自的职能和身份特点,对被告人进行有侧重的教育:公诉人讲明未成年被告人行为与法律的冲突点,以法律知识教育为主;辩护人则分析未成年人的失足及犯罪原因,以社会道德规范、公民行为准则为重点;法定代理人讲述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给本人及家庭带来的创伤,以亲情为教育主体;最后,法官则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对未成年被告人着重进行道德品质、社会危害以及正确面对审判等各方面教育,形成教育合力,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真诚悔过。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适用于“圆桌审判”。在管城法院,“圆桌审判”有着自己的适用范围:一、适用于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三、未成年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四、未成年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良好;五、未成年被告人具备一定帮教条件。如果在庭审中,一旦发现不适宜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则转为普通法庭审理。
庭审还在继续——
本起案件的被告人贾明(化名),未满十八周岁,高中毕业,家庭条件一般,为给家里减轻负担,只身一人从农村到郑州打工,也没挣多少钱,还不够他平时上网费用。他就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到商店盗走铜质水龙头120多斤,获得赃款2000余元,后贾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当一脸稚气的张明走进法庭,令他没想到的是法官竟让他坐在法官对面的同一张圆桌上。在这张特殊的圆桌前,贾明的紧张感慢慢消失,原先颤抖的声音恢复了正常,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认罪,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语重心长的法庭教育深深的触及了他的心灵深处。在最后陈述中,贾明悔恨交加,眼中放射出新的希望。“我印象中法官总是高高在上,本来已经准备放弃自己,觉得被人看不起,可今天却被法官、检察官叔叔阿姨们深深地打动,我今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要用自己的双手回报社会、回报父母”。
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气氛和谐,没有大多数刑事案件庭审时的剑拔弩张,法官、检察官态度和蔼可亲又不失严肃,各方围坐在一起,不像是庭审,更像是谈心,共同关爱、帮助张明,就连张明的父亲在庭审后也对这种方式表示了赞许。“来法院前心里没底,不知道孩子会判几年,压力很大,孩子也和我私下交流过,说没有上过法庭,怕得慌。想不到在这儿大家围成一圈,一起平等的对孩子进行教育,看的出对他触动很大”。
鉴于张明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又有悔罪表现,最后管城法院以抢夺罪从轻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上升趋势,而其中许多未成年人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对此,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采用“圆桌审判”是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一种有效的司法实践。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圆桌审判”虽然只是法庭席位之间距离、高矮层次的变化。而实质是一种更高的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的措施。它实践了温馨的庭审模式,营造了特有的平缓、宽松的庭审气氛,明显地增强了感化效果。管城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用他们的爱将“圆桌审判”变成最特别的“课堂”。那么,从这个“课堂”最终成功毕业的,只有学生,而没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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