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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

  发布时间:2008-12-16 09:58:41


    实践中,行政裁判文书的执行存在着巨大的困难。在我国现行的权利分配体制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有当地政府分配,司法机关实际上处于行政机关的从属地位,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对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文书的,法院往往难以采取强制措施,即便采取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履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采取四种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罚款、司法建议和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司法建议是一种没有约束力的建议,不是一种有权决定,其本身不具有任何强制的性质;而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启动另外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不能直接决定。因此,对上述四项强制执行措施,直接能够适用的或者真正意义上的诉讼强制执行措施只有两种,即划拨和罚款。相比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的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十五种措施,法院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显得过于温和、谨慎。

对于如何促进行政判决的履行,我们的建议是:

    一是,法院的行政判决中尽量明确行政机关将要履行的义务内容,使行政判决具有可履行性。

    二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一般应当限定其履行的期限。

    三是,建立统一执行和交叉执行相结合的执行制度。

    四是,修改《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增加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措施种类,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裁力度,特别是应当加大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制裁力度。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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