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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排气“味太重” 村民断电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8-12-11 15:44:23


    因厂家产生的气味难闻,几村民便强行断电阻止生产。2008年11月2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位于巩义市孝义办事处龙尾村的巩义市惠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康公司),在生产中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该村农民王某、李某、孙某等人不满。2008年4月1日、4月2日,王新有等人以气味污染为由,到公司进行理论,要求停止生产,不想遭到公司拒绝。王某、李某、孙某等人强闯入该公司配电房和车间内强行拉闸断电,致使该公司断电5个多小时,造成财产损失1527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孙某结伙以气体污染为由,阻止企业生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李某、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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