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经过认真调研发现,2005年至2007年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结率分别为63.56%、56.18%、57.83%,而同期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结率分别为92.89%、92.35%、93.33%,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结率明显低于同期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结率。造成民事再审案件审结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个别再审申请人利用民事案件再审期间需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借再审拖延履行,一旦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申请人不主动和法院取得联系甚至故意杳无音讯;有些当事人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却没有通知法院,致使无法联系,只能公告送达等,造成案件无法及时开庭、询问,迟迟无法结案。二是再审改判案件内部程序严格复杂,无形中延长了办案期限。基于判决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保证案件质量的需要,改判案件一般需经过承办人提出改判意见、合
议庭合议、逐级向主管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汇报和审委会讨论等一系列严格的内部程序,导致改判案件效率低下。三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中级法院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人员不足也是审结率低的重要原因。四是案件进入再审后,由于时间较长,有些客观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证据灭失,导致再审处理困难,造成案件长期积压。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对进入再审程序能够执行回转的民事案件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督促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完成再审案件的一系列工作。如果再审改判,原判确有错误且执行完毕,通过执行回转程序补救。二是简化改判案件严格的内部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并通过案件的定期评查、严格的错案追究制保证案件质量。三是增加审判监督人员,选派一批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充实到审判监督队伍。四是大部分再审案件来源于信访案件,建立合理、合法、及时、快速解决信访案件的渠道,快速筛选出符合再审条件的信访案件,尽快进入再审程序,提高再审案件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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