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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谋私利 贪小便宜触法律

  发布时间:2008-12-09 09:34:54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四德有期徒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陶贵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判处尚永升、蒋洋伟,王延兴、宋军富,马双堆罚金各一万二千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四德介绍将潘强(另案处理)手中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卖于被告人陶贵民,陶贵民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仍予购买,并将该车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码销毁,该车后又经被告人尚永升介绍,将其卖给被告人姚记宝(另案处理),后姚记宝将该车开到马顺强的喷漆厂,将该车车身颜色改为银灰色,姚记宝又将该车卖给被告人蒋洋伟,蒋洋伟在明知该五菱之光面包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于2007年10月份又将该车卖给被告人王延兴,王延兴在明知该五菱之光面包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经被告人宋军富介绍又将该车卖给被告人马双堆,马双堆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将该车辆上的豫AP9216车牌销毁。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四德、尚永升、宋军富明知是盗窃的车辆仍介绍他人与以购买,被告人陶贵民、蒋洋伟、王延兴、马双堆在明知是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案发后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车已追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手段、后果,悔罪表现形式,作出了上述判决。

    常言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作为一个公民首先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去做事,取报酬,不做违法事。不贪小便宜,要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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